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黄陵县纪委、监察局日前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约谈办法》。
《办法》指出,“约谈”是指针对领导干部在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训诫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约谈适用于全县乡科级领导干部,约谈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对领导干部有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或者在群众举报、监督检查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有涉及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以及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中发现有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可以对该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具体为领导干部具有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履行“一岗双责”以及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在推进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中,态度消极、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等十六类情况之一的,可确定为约谈的对象。
《办法》明确,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依据约谈的内容和性质可分为履职约谈、信访约谈、廉政约谈三种方式,可采取单独约谈,也可以进行集体约谈。约谈由县纪检监察机关实施,或由纪检监察机关商组织部门共同实施。也可由具有管辖权的上级分管领导和乡镇、部门主要领导实施。履职约谈一般由具有管辖权的上级分管领导和乡镇、部门主要领导实施;信访约谈和廉政约谈由县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实施。约谈人一般为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者相关科室、派出纪工委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应当不少于两人。县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约谈须履行审批手续,按程序填写《约谈审批表》、《约谈登记表》,并向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下发《约谈通知书》。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应当告知其分管领导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
《办法》指出,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应当就约谈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一个月内上报实施约谈的纪检监察机关或乡镇、部门。约谈对象有需要进行整改的问题的,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上报的书面材料中予以说明。采取约谈方式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核实,发现所涉问题属实,需要予以立案调查的,按照案件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所涉问题不实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了结,并通知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约谈对象基本情况及约谈事由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报相关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约谈对象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办法》强调,约谈人和约谈对象应当严格遵守约谈纪律。约谈人在约谈前做好谈话准备,并根据反映或者发现的问题列出谈话提纲;对约谈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借机包庇和袒护约谈对象或者为约谈对象通风报信;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或者对约谈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约谈人与约谈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约谈对象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同时要正确认识、积极配合,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