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陵县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3月23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黄陵县日前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总则、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报销管理、监督问责、附则等八章34条,对差旅费报销的对象、标准、管理、问责等做出明确规定。
    一、明确适用对象。《办法》适用于县级党政机关及直属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办法》规定,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具体为: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各单位人员因公到常住地以外的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住宿费是在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伙食补助费是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市内交通费是在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二、厘清报销标准。《办法》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报销标准分别作出明确规定。一是规范城市间交通费报销。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正副处级及其他人员可乘坐火车硬席、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县级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乘坐飞机。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到省外出差一律不得带公务车辆;到省内其他地市出差,除由涉密或安全性特殊要求的工作及县委、县政府统一要求外,一律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二是规范住宿费报销。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到省外出差,住宿标准按出差省份不同分别为480—500元/间不等,其他人员分别为310—350元/间不等;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到省内出差,按出差市县(区)不同分别为300—460元/间不等,其他人员分别为80—100元/间不等。各单位出差人员应优先选择定点饭店住宿。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县处级及以下人员住标准间,同行两人能合住的,应合住一间标准间。三是规范伙食补助费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核报伙食补助费。到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省份不同分别补助100—120元/天不等;到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市县(区)不同分别补助80—100元/天不等;县内城外补助60元/天。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四是规范市内交通费报销。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外80元、省内县外50元,县内城外30元。出差人员由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
    三、规范报销管理。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照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必须向上一级主管领导履行请假审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各单位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工作人员离开本县到其他单位挂职锻炼、实(见)习、支援工作、参加各种工作队以及外驻工作等,在途期间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报销,工作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企业转嫁,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必须提供出差审批单及相关票据,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四、严格监督问责。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出差活动和差费报销的管理,严格出差审批、经费控制及报销审核。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的,不予报销。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有关部门报告。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出差人员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虚报冒领差旅费的、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转嫁差旅的等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违规资金应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黄陵县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5年03月23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黄陵县日前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总则、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报销管理、监督问责、附则等八章34条,对差旅费报销的对象、标准、管理、问责等做出明确规定。
    一、明确适用对象。《办法》适用于县级党政机关及直属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办法》规定,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具体为: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各单位人员因公到常住地以外的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住宿费是在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伙食补助费是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市内交通费是在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二、厘清报销标准。《办法》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报销标准分别作出明确规定。一是规范城市间交通费报销。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正副处级及其他人员可乘坐火车硬席、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县级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乘坐飞机。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到省外出差一律不得带公务车辆;到省内其他地市出差,除由涉密或安全性特殊要求的工作及县委、县政府统一要求外,一律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二是规范住宿费报销。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到省外出差,住宿标准按出差省份不同分别为480—500元/间不等,其他人员分别为310—350元/间不等;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到省内出差,按出差市县(区)不同分别为300—460元/间不等,其他人员分别为80—100元/间不等。各单位出差人员应优先选择定点饭店住宿。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县处级及以下人员住标准间,同行两人能合住的,应合住一间标准间。三是规范伙食补助费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核报伙食补助费。到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省份不同分别补助100—120元/天不等;到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市县(区)不同分别补助80—100元/天不等;县内城外补助60元/天。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四是规范市内交通费报销。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外80元、省内县外50元,县内城外30元。出差人员由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
    三、规范报销管理。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照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必须向上一级主管领导履行请假审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各单位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工作人员离开本县到其他单位挂职锻炼、实(见)习、支援工作、参加各种工作队以及外驻工作等,在途期间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报销,工作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企业转嫁,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必须提供出差审批单及相关票据,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四、严格监督问责。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出差活动和差费报销的管理,严格出差审批、经费控制及报销审核。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的,不予报销。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有关部门报告。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出差人员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虚报冒领差旅费的、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转嫁差旅的等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违规资金应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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