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陵:出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2月25日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优化资产结构,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廉洁型机关,推进政府廉政建设,黄陵县日前出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办法》指出,国有资产配置对象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具体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需要,通过建设、购置、调剂、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配置范围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和交通运输设备,专用设备,文物、陈列品、图书,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其他固定资产共六个类别。

《办法》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配置实行限额管理,县财政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配置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布执行。对于中省市有关部门制定配置标准的专用设备,按其规定标准执行。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数量,结合县编办核定的内设机构数量和人员编制内实有人数根据需要确定。根据法律、法规及资产折旧的相关规定和设备的实际使用寿命确定常用办公设备的更新年限。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现有办公设施设备配置超过配置标准的,可由县资产中心进行调剂或处置。现有办公设施配置未达到规定数量标准的,由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及财力状况,逐年安排配置。办公用房的购建和装修,严格按中央规定执行。公务车辆配置标准按照中省市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优先配置经济、节能、环保的国产品牌。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按黄陵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规定执行。办公家具不得配备高档和进口家具。

《办法》指出,行政事业单位需要配置资产时,应按程序进行。具体是在编报下年度部门预算时,填报《黄陵县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申请表》,与部门预算一并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在审核时,优先考虑在部门内部通过资产调剂解决,不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应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申请国有资产配置情况汇总报县资产中心;县资产中心按规定权限提出国有资产配置审核意见和建议后,报县财政局提出国有资产配置经费审核意见;县财政局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资产购置计划。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或县委、县政府部署的专项工作需要配置资产的,应先通过调剂、租赁的方式解决。确需购置的,由主办单位按程序申报。

《办法》明确,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采用政府采购方式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账卡、验收登记、领用、保管、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落实资产使用责任制。同时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资产的领用、保管和清点工作。行政事业单位不按规定程序办理配置审批手续或自行配置资产的,县资产中心可暂停审批该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项目,对不按配置审批要求超标准配置的,调剂使用。县财政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各单位资产配置及管理情况和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配置或超标准配置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黄陵:出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5年02月25日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优化资产结构,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廉洁型机关,推进政府廉政建设,黄陵县日前出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办法》指出,国有资产配置对象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具体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需要,通过建设、购置、调剂、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配置范围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和交通运输设备,专用设备,文物、陈列品、图书,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其他固定资产共六个类别。

《办法》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配置实行限额管理,县财政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配置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布执行。对于中省市有关部门制定配置标准的专用设备,按其规定标准执行。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数量,结合县编办核定的内设机构数量和人员编制内实有人数根据需要确定。根据法律、法规及资产折旧的相关规定和设备的实际使用寿命确定常用办公设备的更新年限。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现有办公设施设备配置超过配置标准的,可由县资产中心进行调剂或处置。现有办公设施配置未达到规定数量标准的,由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及财力状况,逐年安排配置。办公用房的购建和装修,严格按中央规定执行。公务车辆配置标准按照中省市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优先配置经济、节能、环保的国产品牌。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按黄陵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规定执行。办公家具不得配备高档和进口家具。

《办法》指出,行政事业单位需要配置资产时,应按程序进行。具体是在编报下年度部门预算时,填报《黄陵县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申请表》,与部门预算一并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在审核时,优先考虑在部门内部通过资产调剂解决,不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应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申请国有资产配置情况汇总报县资产中心;县资产中心按规定权限提出国有资产配置审核意见和建议后,报县财政局提出国有资产配置经费审核意见;县财政局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资产购置计划。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或县委、县政府部署的专项工作需要配置资产的,应先通过调剂、租赁的方式解决。确需购置的,由主办单位按程序申报。

《办法》明确,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采用政府采购方式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账卡、验收登记、领用、保管、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落实资产使用责任制。同时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资产的领用、保管和清点工作。行政事业单位不按规定程序办理配置审批手续或自行配置资产的,县资产中心可暂停审批该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项目,对不按配置审批要求超标准配置的,调剂使用。县财政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各单位资产配置及管理情况和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配置或超标准配置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陕ICP备090084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