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执行党内监督制度,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近日,黄陵县出台《国家工作人员诫勉谈话办法》,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促进干部廉洁自律。
一、明确谈话对象和内容。诫勉谈话适用于全县公职人员,是对发现有轻微违纪违规行为或群众有反映、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警诫性谈话。对有国家工作人员有八类情况之一的进行诫勉谈话:一是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不强,组织纪律较为松散的;二是作风不够民主,班子不够团结,影响工作推进的;三是履行职责不到位,推诿扯皮,工作成效不明显的;四是在执行政策以及改革创新、工作中出现失误和偏差;五是勤政廉政方面存在可能酿成违纪的苗头性问题,群众反映较多,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是因道德品质或生活作风等方面,群众有反响且造成不良影响的;七是对群众反映举报问题,经调查难以落实的;八是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情形。
二、规范谈话方式和程序。在谈话方式上,诫勉谈话可单独谈话,也可集体谈话,具体由县纪检监察机关分级进行。对于党政“一把手”由纪委书记或委托纪委副书记谈话;乡镇、部门副职、事业单位 “一把手”由纪委副书记或委托纪委常委谈话;事业单位副职由所联系常委、纪工委书记谈话;一般干部由相关科室或纪工委谈话。谈话时不少于两人。在谈话程序上,由问题线索初核人员填写《诫勉谈话审批表》、提交诫勉谈话提纲,按程序逐级报纪检监察机关主管领导、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向诫勉谈话对象及其所在单位下发《诫勉谈话通知书》,告知谈话时间、地点,在单位办公场所约谈。具体分八个步骤实施。一是谈话人向诫勉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谈话要求;二是诫勉对象实事求是作出解释、说明或自我检查,必要时提供有关材料;三是谈话人根据诫勉对象陈述提出具体要求,指出需要纠正改正的问题;四是诫勉对象表明自己的态度,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严守纪律作出承诺;五是谈话中发现诫勉对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或诫勉对象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由谈话人向作出实施诫勉谈话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汇报后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六是工作人员对诫勉要求、诫勉对象的说明及表态等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对并签名;七是诫勉对象是党员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和有关材料存入党员干部廉政档案,并将谈话情况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八是其他干部诫勉谈话情况向相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三、严明谈话纪律。明确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诫勉对象的陈述和意见,对诫勉对象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予以采纳;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不徇私情;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不得利用谈话谋取个人利益或者对诫勉对象进行打击报复。要求诫勉对象必须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对所谈内容必须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信访举报人等。对违反者,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四、严格结果运用。明确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受到诫勉的其他干部,当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是后备干部的建议取消后备干部资格。诫勉期一般为6个月,延长诫勉期一般不超过半年。诫勉期满后,对诫勉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延长诫勉期。对延长诫勉期满后仍不整改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