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龙县关于强化乡镇纪律审查协作区制度的对策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13日   

我省全面推行基层纪检组织办案协作区制度以来,对加强乡镇、部门查办案件,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热点、难点和突出问题、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避免基层矛盾激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乡镇纪检监察办案协作区制度实施中还存在以下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1、乡镇纪委所处环境决定乡镇纪委难办案。乡镇纪委普遍人数少,兼职多,尤其是办案经验和能力严重不足。同时,乡镇机关干部直接面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在长期的工作生活环境下,与基层干部结下了或多或少的情谊,而乡镇纪委的办案对象也往往是这些党员干部,这样,在实际工作中就会存在影响办案的因素。

2、乡镇纪委干部能力决定办案质量难保证。一是乡镇干部人事变动较快,乡镇纪委书记变动也很快,而新调整的纪委书记和纪委委员在纪检业务上是新手,接触查办案件工作的机会较少,就算遇上较简单的案件,都常常不知道如何下手,更谈不上办出有特色和高质量的案子了。二是大部分乡镇都是为了年底考核,只查一些简单的“炒冷饭”案件,碰到老百姓反映强烈的村干部经济违纪问题,一推二拖,打打太极拳,尽量不办少办。三是实际办案中,有些纪委书记以乡镇工作忙而离不开找借口,不愿担任案件主办人;有些是本地案件,不便担任案件主办人;有些与案件当事人是亲属、朋友、同学关系,需要回避,不能担任案件主办人等。

3、乡镇纪委存在依赖思想决定办案思路难突破。一些基层纪检组织负责人在发现案件线索后,不愿碰硬,怕得罪人,首先想到的是提请县纪委启动办案协作区机制进行查处,在协作办案过程中,对县纪委领办人员在业务指导上存在依赖思想,不能主动的推进办案工作进程,缺乏独立查办案件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4、协作区办案与基层重点工作冲突决定办案精力难集中。由于基层的农业生产、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等工作任务繁重,乡镇和各纪工委在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同时,还承担着大量其他工作,专职不能专用,抽调人员难,对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按时查结案件有一定的影响。

二、建议及对策

一要加强全县各乡镇纪委书记和纪检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知识培训。使他们掌握多方面的查办案件技能和知识,尽快成为查办案件的行家里手,能称职于办案并担当办案。同时要教育他们牢固树立“查办案件是天职,不查案件是失职”的政治意识,要敢于查案,不怕查案,钻研查案,努力践行“纪委书记是查办案件直接责任人,纪检干事是直接办案人”的职责,摒弃好人主义、怕得罪人的错误思想认识,充满信心,坚定决心,坚持原则去查办好一切案件,形成“有责才有为,有为才有信,有信才有位”的良好工作心态和敬业精神,以扎扎实实的办案工作业绩切实取信于民。

二要加强与各乡镇党委沟通与协调,力争党委高度重视支持乡镇办案协作区工作。每次启动办案协作区开展办案工作前,由 县纪委分管领导与有关乡镇党委书记进行协调,说明事由,然后由县纪委以文件形式正式通知被抽调的有关乡镇纪委书记和纪检干事人员名单,明确其被抽调时间,明确其在办案组的职务和必须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所在乡镇党委做好被抽调人员工作衔接,被抽调人员必须按时报到参加协作区办案,办案期间,在需回避或有病以及有特别重要的乡镇工作要亲自参加不得不离开时,被抽调人员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方可离开办案组,其余情况下均不得自行离去,有关乡镇也不能随便将人叫回,确保被抽调人员安心工作,尽量减少案件查处与所在乡镇中心工作互相冲突,以保证协作区办案工作的正常持续进展。

三要对案件主办人的确定坚持做到实事求是,把握好两个原则。一是坚持以案发地乡镇纪委书记为案件主办人,避免难以确定,推诿扯皮。二是以被抽调人员中特别擅长办案工作的人员为案件主办人,确定乡镇纪检干事为案件主办人时,县纪委要求其要打消顾虑,大胆放手领导办案工作,其余人员在办案期间必须服从其领导和安排,被抽调乡镇纪委书记要取消官本位意识,放下官架子,自觉接受领导,一切为办案工作服务。

四要科学指导协调。县纪委担任各个乡镇协作区办案工作指导组组长的干部必须正确定位,准确站位,执行到位,做到领导不亲领,指导不包办,协调不代替,参与不主查,坚决从以往直接领导参与乡镇协作区办案初核、调查任务的事务中解脱出来,一方面做好委局分内工作,一方面加强对乡镇办案协作区办案工作指导与协调,真正帮助乡镇办案协作区解决办案工作中存在的特别重大或较为复杂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县纪委指导人员一般不直接参与乡镇调查,除非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县纪委领导准许后方可参与其办案。遇到需与案发地党委、各乡镇之间、县乡之间协调解决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必须想尽办法,尽力尽责去解决,自己拿不准的由县纪委领导共同研究解决。只有科学地加强指导与协调,才能不断提高乡镇协作区办案工作的水平和质量,推动各个乡镇办案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促进基层农村反腐倡廉建设迈上新台阶。

黄龙县关于强化乡镇纪律审查协作区制度的对策
来源:    时间:2016年09月13日

我省全面推行基层纪检组织办案协作区制度以来,对加强乡镇、部门查办案件,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热点、难点和突出问题、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避免基层矛盾激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乡镇纪检监察办案协作区制度实施中还存在以下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1、乡镇纪委所处环境决定乡镇纪委难办案。乡镇纪委普遍人数少,兼职多,尤其是办案经验和能力严重不足。同时,乡镇机关干部直接面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在长期的工作生活环境下,与基层干部结下了或多或少的情谊,而乡镇纪委的办案对象也往往是这些党员干部,这样,在实际工作中就会存在影响办案的因素。

2、乡镇纪委干部能力决定办案质量难保证。一是乡镇干部人事变动较快,乡镇纪委书记变动也很快,而新调整的纪委书记和纪委委员在纪检业务上是新手,接触查办案件工作的机会较少,就算遇上较简单的案件,都常常不知道如何下手,更谈不上办出有特色和高质量的案子了。二是大部分乡镇都是为了年底考核,只查一些简单的“炒冷饭”案件,碰到老百姓反映强烈的村干部经济违纪问题,一推二拖,打打太极拳,尽量不办少办。三是实际办案中,有些纪委书记以乡镇工作忙而离不开找借口,不愿担任案件主办人;有些是本地案件,不便担任案件主办人;有些与案件当事人是亲属、朋友、同学关系,需要回避,不能担任案件主办人等。

3、乡镇纪委存在依赖思想决定办案思路难突破。一些基层纪检组织负责人在发现案件线索后,不愿碰硬,怕得罪人,首先想到的是提请县纪委启动办案协作区机制进行查处,在协作办案过程中,对县纪委领办人员在业务指导上存在依赖思想,不能主动的推进办案工作进程,缺乏独立查办案件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4、协作区办案与基层重点工作冲突决定办案精力难集中。由于基层的农业生产、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等工作任务繁重,乡镇和各纪工委在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同时,还承担着大量其他工作,专职不能专用,抽调人员难,对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按时查结案件有一定的影响。

二、建议及对策

一要加强全县各乡镇纪委书记和纪检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知识培训。使他们掌握多方面的查办案件技能和知识,尽快成为查办案件的行家里手,能称职于办案并担当办案。同时要教育他们牢固树立“查办案件是天职,不查案件是失职”的政治意识,要敢于查案,不怕查案,钻研查案,努力践行“纪委书记是查办案件直接责任人,纪检干事是直接办案人”的职责,摒弃好人主义、怕得罪人的错误思想认识,充满信心,坚定决心,坚持原则去查办好一切案件,形成“有责才有为,有为才有信,有信才有位”的良好工作心态和敬业精神,以扎扎实实的办案工作业绩切实取信于民。

二要加强与各乡镇党委沟通与协调,力争党委高度重视支持乡镇办案协作区工作。每次启动办案协作区开展办案工作前,由 县纪委分管领导与有关乡镇党委书记进行协调,说明事由,然后由县纪委以文件形式正式通知被抽调的有关乡镇纪委书记和纪检干事人员名单,明确其被抽调时间,明确其在办案组的职务和必须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所在乡镇党委做好被抽调人员工作衔接,被抽调人员必须按时报到参加协作区办案,办案期间,在需回避或有病以及有特别重要的乡镇工作要亲自参加不得不离开时,被抽调人员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方可离开办案组,其余情况下均不得自行离去,有关乡镇也不能随便将人叫回,确保被抽调人员安心工作,尽量减少案件查处与所在乡镇中心工作互相冲突,以保证协作区办案工作的正常持续进展。

三要对案件主办人的确定坚持做到实事求是,把握好两个原则。一是坚持以案发地乡镇纪委书记为案件主办人,避免难以确定,推诿扯皮。二是以被抽调人员中特别擅长办案工作的人员为案件主办人,确定乡镇纪检干事为案件主办人时,县纪委要求其要打消顾虑,大胆放手领导办案工作,其余人员在办案期间必须服从其领导和安排,被抽调乡镇纪委书记要取消官本位意识,放下官架子,自觉接受领导,一切为办案工作服务。

四要科学指导协调。县纪委担任各个乡镇协作区办案工作指导组组长的干部必须正确定位,准确站位,执行到位,做到领导不亲领,指导不包办,协调不代替,参与不主查,坚决从以往直接领导参与乡镇协作区办案初核、调查任务的事务中解脱出来,一方面做好委局分内工作,一方面加强对乡镇办案协作区办案工作指导与协调,真正帮助乡镇办案协作区解决办案工作中存在的特别重大或较为复杂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县纪委指导人员一般不直接参与乡镇调查,除非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县纪委领导准许后方可参与其办案。遇到需与案发地党委、各乡镇之间、县乡之间协调解决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必须想尽办法,尽力尽责去解决,自己拿不准的由县纪委领导共同研究解决。只有科学地加强指导与协调,才能不断提高乡镇协作区办案工作的水平和质量,推动各个乡镇办案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促进基层农村反腐倡廉建设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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