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各级党委和纪委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狠抓执纪审查工作,严厉惩处腐败分子,查处了一批有影响的案件。通过案件的查处,既震慑了腐败分子,又教育了广大党员干部,党风、政风、民风有了明显好转,人民群众对此比较满意。但是在新的形势下,执纪审查工作又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特别是针对基层纪委在纪律审查工作中对问题线索的初查初核效率普遍不高的问题,我们应该加以认真分析和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将执纪审查工作向纵深方向推进。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执纪审查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于职能,认真贯彻落实“三转”要求的重要工作之一,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更是开展工作、惩治腐败的有力武器。从政治任务看,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层陆续发出“‘老虎’、‘苍蝇’一起打”,“要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声音,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一贯方针。从工作职责看,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带头改革,地方各级纪委陆续跟进,突出抓好“三转”工作,持续强化办案力量,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从基层实际看,纪检监察干部素质有待提高纪检监察干部学习培训少,业务知识欠缺,对纪检监察的业务不熟,执纪审查工作中还存在不会审查、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工作能力工作方式方法不能适应新时期反腐倡廉建设的需要。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审查意识不强。初核工作中对问题线索的在执纪审查工作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将初核作为立案调查前的一个必经程序,过分依赖立案手段。有的为了简化工作程序,跳过初核阶段而直接进入立案调查阶段,有的立案前不报初核手续,办理立案手续的同时办理初核手续。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大案件初核工作力度,切实增强“不查案就是失职、有案不查就是渎职、办不了案就是不称职”的责任意识。
二是能力素质不高。少数执纪审查人员政治意识和法纪意识不强,不能严格依纪依法进行案件初核,存在借初核之名为涉案对象或涉案单位“了事”,存在“老好人”思想甚至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问题线索被“消化”导致初核走形式、走过场。纪检监察干部素质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特别是熟悉掌握经济、法律、金融、审计等专业知识的办案人才少,不能很好的适应角色转换和职能调整带来的新变化。在办案过程中,一些办案人员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为被调查对象串供、隐匿销毁证据、对抗组织审查等埋下了隐患。
三是制度规定不严。在执纪审查工作实践中,问题线索的初查初核程序规定缺乏统一标准,从初核审批、调查谈话、书证物证提取、办案文书制作,调查笔录撰写、案件处理等方面标准不统一,导致初核工作随意性大,初核查实的问题处理“失之于软失之于宽”,过多强调教育挽救干部,许多情况下以批评教育、警示训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方式予以了结,对一些本应能够成案的问题没有立案查处,起不到应有的教育警示作用。
四是案源渠道不畅。从近年来信访举报情况看,从正常信访渠道反映个人诉求和涉法涉诉信访举报多,真正反映违纪违法问题的有价值索问题线索少,一些群众不明事情真相,反映问题道听途说,没有掌握到第一手资料,所举报反映问题重表面现象,轻实质内容,致使案件线索可查性不强。与公检法、审计、税务、工商等相关执法部门的信息沟通渠道不畅,这些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不能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五是手段方式不活。目前,法律法规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初核手段主要包括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及情况等手段。但在办案工作实践中,这些手段往往得不到灵活应用,各相关部门单位不能充分协作配合,这也是初查初核效率低下重要因素。
二、建议和对策
针对执纪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我们在加强执纪办案人员力量的同时,要把提高案件初核能力作为执纪审查的首要基础工作抓紧抓实,不断提高执纪审查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一是强化初核意识。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执纪审查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责主业,做好初核工作,就能为提升成案率奠定基础,切实提高案件查办的质量和效益。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强化线索问题的初查初核工作。办案人员要严格办案程序,牢固树立初核是立案必经程序的理念,全力做好每个案件的初核工作,切实杜绝和防止直接越过初核程序立案的现象,通过初核为查办案件获取原始证据,做好查办案件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二是提升办案能力。提高初核工作能力和水平,关键在于强化学习。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履职能力,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办案人员业务学习的基本内容和规定书目,中央和省市县各级纪检监察网站上开通业务学习培训平台,多渠道灵活开展网络培训和自学,促使执纪办案人员持之以恒地学习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执纪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干部交流,多引进一些懂法律、经济、财会、审计等专业人才和公检法系统富有侦查工作阅历的干警到纪检监察机关工作,充实到办案第一线。要结合深入开展“两学一做”活动,坚决严惩“灯下黑”,清除“害群之马”,着力锻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三是拓宽案源线索。一要有效发挥“信、访、电、网”作用,继续推行信访举报民情直通车制度,不断拓宽和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二要从案件查办中获取案源,除查清个案涉及的问题外,还要深入挖掘隐藏其后有深查价值的违法违纪线索。三要充分利用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涉及面广、信息网络优势,从执法监察、专项检查、党风政风监督等日常工作中及时发现违规违纪线索,全方位、多渠道排查挖掘线索.四要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进一步加强同其他执法、执纪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的联系、沟通,及时通报信息、线索。
四是完善初核制度。一要规范办案程序。完善从初核的申报审批、线索排查、调查取证到文书制作、结案处理的一整套程序和规定,确保初核有章可循,最大限度防止案件初核的随意性。二要实行交叉审核。纪委自办的初核案件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审核把关,乡镇纪委初核案件由审理室负责审核,严格落实乡办县审制,确保初核案件办理质量和水平。三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查办案件中存在不守纪律、跑风漏气、办人情案、抹案行为的要严肃问责,对徇私舞弊或者工作失职致使初核结果与客观事实出入较大、歪曲事实真相的,追究办案人员以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以此促进办案人员认真履行初核职责。
五是改进初核方式。一是抓住“获取违纪违法证据”这一核心,认真分析推理,筛选初核线索的“三性”,即可查性、准确性和客观性。可查性,主要看被调查人是否具备权力寻租的条件、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经济违纪违法行为、发生行为的可能性及行为性质、是否实施了钱权交易,常见的可查性较强的线索主要有署名举报、同案人检举、钱物经手人检举、被调查对象自首、司法及审计等职能部门移送、扩线发现和涉及重点领域的线索。准确性,主要看被调查对象的职务违纪行为与作案时间之间存在关联,涉嫌违法违纪的时间、手段、方法、数额等问题有一定指向。客观性,主要看线索本身反映的问题和违纪事实内容明确、事实清楚、符合客观实际,而不是捕风捉影、无中生有或不切实际的主观臆想。二是制订摸查计划,合理安排初核步骤。要根据违纪行为所涉及的行业、单位和有关人员确定初核范围;要根据被调查对象的个性特点、心理特征、作案手段等,制订详细合理的摸查计划,明确摸查任务、步骤、方法和手段及人员组织安排等。三是开展针对摸查,获取初步证据。要区分不同情况的线索,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获取证据。对举报内容较为明确,可查性强而被调查人未察觉的线索,要把握时机,以快制胜。对内容明确,但已多次举报、被调查人有所防范的线索,要不循常规,攻其不备。对举报内容模糊,取证对象不明确的线索,要隐蔽意图,顺藤摸瓜。对以案带案所带来的线索,要严控知情范围,迅速出击。四是找准关键部门,成功突破案件。办案如同行军打仗,是智慧和勇气的较量,选准突破口,才能事半功倍。选择突破口应注意“三要素”:一要找薄弱环节,也就是事实比较清楚、情节比较具体、可查性较强、相对容易突破的问题或人物;二要有因果联系,也就是查清这件事必然连带到违法违纪问题,抓住这个人必然牵涉到下一步要查的人;三要有震慑力度,要抓住应予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的要害问题,以零容忍的态度抓好党的纪律执行,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要以查清主要违纪事实为重点,做到快进快出、快查快结,提升纪律审查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