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中介组织腐败的原因及治理对策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5月28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介组织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简单粗放的不规范运行向专业化、规范化转变,社会中介组织逐步在发展壮大。然而在中介组织发展的同时,相关的问题也随之出现,中介组织也就成为一种新的腐败温床和土壤。

中介组织腐败的几种表现形式:

中介机构腐败主要以下四种表现形式:一是一些中介机“只挂牌、不出兵”,挂靠政府部门,变相成为政府部门的“小金库”。 二是一些中介机构变相使用“小金库”资金,打着中介机构的名义为领导干部行贿。三是一些中介机构在处置政府重大资产中,弄虚作假、夸大其词,侵吞、套取国有集体财产。四是一些中介机构在为政府招投标服务中,出卖、泄露情报,中饱私囊。

中介组织腐败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中介组织的独立性不强和责任意识较差。一些中介组织是自上而下是由政府部门推动成立或从政府机构转变而来,行政化色彩较浓,而负责人又是由相关业务单位的领导指定或担任,往往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政府部门对中介组织的管理和制约又缺少相关的政策法规,这就使一些中介组织仗着政府部门的权势,行使着自己的权利,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是中介组织法制建设滞后和执法不严。多年来,涉及中介组织活动的大部分领域还缺乏清晰完整的法律法规,同时还存在相关法规政策不健全、不配套,乃至相互抵触的问题,加之已有政策法规已过时,并不能对一些中介组织形成制约、监管的作用,加之一些中介组织又有当地政府部门的保护和给予的特殊权利。这就使一些中介组织钻着法律法规的空子,有了为自己敛财的机会。

三是中介组织腐败高发领域制度制定存在漏洞。在国有资产处置、土地转让、工程招投标等领域,存在法律制度规范过宽、实施细则规定过泛,加之当地政府部门管理疏松等问题。这就造就了一些中介组织在这些高发领域容易滋生腐败。这些制度设计的漏洞正成为诸如在招标公开范围小、招标和投标程序不规范、重复采购、高价采购等领域的容易滋生腐败因素。

四是中介组织队伍建设比较薄弱。由于中介组织在我国形成较晚,而发展速度又较快,一些中介组织利用有相应资质人员的资质成立公司,而实际工作人员在招聘时政策过宽、学历要求较低,这就造就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道德素质、法律意识不足,队伍建设滞后,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学历、年龄结构不合理现象比较突出。另外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较软弱。

中介组织腐败的相应治理对策:

一是健全和完善中介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在对中介组织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不断进行完善和修订。另外根据中介组织发展的形势,制订出一套新的法律法规,填补过去法律法规对中介组织管理的漏洞。其次,提高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依法加大对中介组织违规、贿赂等各种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增大中介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违规的风险与成本。最后,法律部门加大对中介组织的监管,对于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组织和机构,涉及的人和事,严肃惩处,严惩不贷。

二是增强中介组织的独立性和公平竞争性。由于某些中介组织是政府部门的附属产物,一些财力和人事都由政府部门支付和担任,要想切实预防中介组织的腐败,必须切断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的组织、利益关系,摘掉某些中介组织假借政府名义的保护伞,切实维护中介组织的独立性、自主性。只有切断了政府和中介组织的隶属、互补的关系,才能准备定位政府与中介组织的关系,政府才会更好的对中介组织进行管理,才能确保中介组织诚信规范运作、公平竞争。

三是加强中介组织自身建设和诚信建设。强化中介组织的自律,建立广泛的行业协会和跨行业协会,协会会长不再由政府部门领导担任,公开聘任业务素质强、能力强、具有一定资质的人担任协会会长。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守法意识,把好中介组织的人员任职关,严格资格考试准入制度,规范人才流动机制,加强会整个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和法律培训,强化职业道德建设,尤其是加强中介组织的诚信建设,强化信用管理。

四是防范和治理中介组织高发领域的违法行为。重点加大对重大工程投资建设、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转让评估、贷款抵押资产评估等领域的违法行为,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有效防范和治理措施,逐步将所有应当通过市场配置的公共资源纳入统一招标投标中心进行招标投标,在统一招投标过程中建立健全中介组织参与执业的规范程序,完善中介组织资格准入、公开竞争遴选、公开评估程序和结果等机制,杜绝暗箱操作。

社会中介组织腐败的原因及治理对策
来源:    时间:2015年05月28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介组织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简单粗放的不规范运行向专业化、规范化转变,社会中介组织逐步在发展壮大。然而在中介组织发展的同时,相关的问题也随之出现,中介组织也就成为一种新的腐败温床和土壤。

中介组织腐败的几种表现形式:

中介机构腐败主要以下四种表现形式:一是一些中介机“只挂牌、不出兵”,挂靠政府部门,变相成为政府部门的“小金库”。 二是一些中介机构变相使用“小金库”资金,打着中介机构的名义为领导干部行贿。三是一些中介机构在处置政府重大资产中,弄虚作假、夸大其词,侵吞、套取国有集体财产。四是一些中介机构在为政府招投标服务中,出卖、泄露情报,中饱私囊。

中介组织腐败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中介组织的独立性不强和责任意识较差。一些中介组织是自上而下是由政府部门推动成立或从政府机构转变而来,行政化色彩较浓,而负责人又是由相关业务单位的领导指定或担任,往往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政府部门对中介组织的管理和制约又缺少相关的政策法规,这就使一些中介组织仗着政府部门的权势,行使着自己的权利,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是中介组织法制建设滞后和执法不严。多年来,涉及中介组织活动的大部分领域还缺乏清晰完整的法律法规,同时还存在相关法规政策不健全、不配套,乃至相互抵触的问题,加之已有政策法规已过时,并不能对一些中介组织形成制约、监管的作用,加之一些中介组织又有当地政府部门的保护和给予的特殊权利。这就使一些中介组织钻着法律法规的空子,有了为自己敛财的机会。

三是中介组织腐败高发领域制度制定存在漏洞。在国有资产处置、土地转让、工程招投标等领域,存在法律制度规范过宽、实施细则规定过泛,加之当地政府部门管理疏松等问题。这就造就了一些中介组织在这些高发领域容易滋生腐败。这些制度设计的漏洞正成为诸如在招标公开范围小、招标和投标程序不规范、重复采购、高价采购等领域的容易滋生腐败因素。

四是中介组织队伍建设比较薄弱。由于中介组织在我国形成较晚,而发展速度又较快,一些中介组织利用有相应资质人员的资质成立公司,而实际工作人员在招聘时政策过宽、学历要求较低,这就造就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道德素质、法律意识不足,队伍建设滞后,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学历、年龄结构不合理现象比较突出。另外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较软弱。

中介组织腐败的相应治理对策:

一是健全和完善中介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在对中介组织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不断进行完善和修订。另外根据中介组织发展的形势,制订出一套新的法律法规,填补过去法律法规对中介组织管理的漏洞。其次,提高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依法加大对中介组织违规、贿赂等各种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增大中介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违规的风险与成本。最后,法律部门加大对中介组织的监管,对于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组织和机构,涉及的人和事,严肃惩处,严惩不贷。

二是增强中介组织的独立性和公平竞争性。由于某些中介组织是政府部门的附属产物,一些财力和人事都由政府部门支付和担任,要想切实预防中介组织的腐败,必须切断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的组织、利益关系,摘掉某些中介组织假借政府名义的保护伞,切实维护中介组织的独立性、自主性。只有切断了政府和中介组织的隶属、互补的关系,才能准备定位政府与中介组织的关系,政府才会更好的对中介组织进行管理,才能确保中介组织诚信规范运作、公平竞争。

三是加强中介组织自身建设和诚信建设。强化中介组织的自律,建立广泛的行业协会和跨行业协会,协会会长不再由政府部门领导担任,公开聘任业务素质强、能力强、具有一定资质的人担任协会会长。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守法意识,把好中介组织的人员任职关,严格资格考试准入制度,规范人才流动机制,加强会整个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和法律培训,强化职业道德建设,尤其是加强中介组织的诚信建设,强化信用管理。

四是防范和治理中介组织高发领域的违法行为。重点加大对重大工程投资建设、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转让评估、贷款抵押资产评估等领域的违法行为,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有效防范和治理措施,逐步将所有应当通过市场配置的公共资源纳入统一招标投标中心进行招标投标,在统一招投标过程中建立健全中介组织参与执业的规范程序,完善中介组织资格准入、公开竞争遴选、公开评估程序和结果等机制,杜绝暗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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