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宜川县纪委结合实际,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出台了《纪检监察干部个人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试行)》,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
明确适用对象。纪委机关、各纪工委及各乡镇(丹州街道办)全部纪检监察干部。
明确报告内容。纪检监察干部10种情形需报告,即:调查组成员未经批准私下与监督(审查)对象会面;为执纪监督(审查)对象请托说情;信访初核、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工作中超过规定办理期限;本人及配偶从业(兼职)及从事营利性、经营性活动;本人在工作和其他社会性活动中获得表彰奖励;本人主办婚丧嫁娶事宜;本人请假(休假)离开宜川县境的情形;本人接受被监督单位(审查对象)宴请、礼品、卡金的情形;本人因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明确报告要求。当个人重大事项发生时,可立即进行报告。经本人填写《宜川县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重要事项报告表》,书面报县纪委组织宣传部备案。
明确责任追究。县纪委组织宣传部加强对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执行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凡发现纪检监察干部未及时报告或报告不实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