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陵县出台《暂行办法(试行)》切实规范廉政意见回复工作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5月30日   

近日,黄陵县纪委监委出台《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拟选拔任用、评先评优征求廉政意见工作。

明确适用范围和内容。《办法》适用于属拟选拔任用的科级干部人选、评先评优的单位及个人,在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审核工作。对单位审核内容为:单位上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近年来是否被立案查处情况。对个人审核内容为:是否受到党纪政务处理;是否有群众信访举报且经查证属实;是否有待查或正在核查的问题线索;是否涉及正在审查的案件。

严格受理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审核。县纪委监委负责受理拟选拔任用的科级干部、科级单位和科级干部评先评优,以及应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受理部分处级干部拟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的廉政审核工作。镇(办)纪(工)委负责所属村居(社区)、站所和个人评先评优的廉政审核工作。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负责县直单位所属机构及个人、县级企业及其领导干部评先评优的廉政审核工作。党组织属于县上的非公企业及其人员的评先评优廉政审核,由所在地镇(办)纪(工)委负责审核。如表彰机关明确提出需由县纪委监委审核的,县纪委监委在相关镇(办)纪(工)委、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审查审核意见的基础上,签署相应的审核意见。对征求候选对象廉政意见的,报送单位应以书面函件提前2日将候选对象基本信息报送县纪委监委,由县纪委监委组宣部填写征求意见表,统一征求委相关室部意见并汇总整理起草复函,经主管、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委主要领导审签后,以县纪委监委书面意见形式回复来函单位。

规范回复意见。干部廉政意见审核以干部廉政档案和纪检监察机构掌握的情况为主要依据。各级党组织在干部考察、任前公示、评先评优公示期间及受理来信来访时掌握的反映干部党风廉政相关情况,应及时通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廉政意见回复内容一般有四种:目前没有收到问题线索反映;收到问题线索反映,正在核查;收到问题线索反映,已经立案审查调查;受到问责、党纪政务处分。县纪委监委相关室、派驻机构及镇(办)纪(工)委收到人员名单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纪委监委组宣部回复意见;县纪委监委组宣部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函复来函单位。特殊情况,个别处理。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被评为“较差等次”,现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有2名班子成员受到党纪政务处理,在影响期内的,或上述人员正在立案调查尚没有结论的,或对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不得评优评先。

厘清追责情形。县纪委监委相关室、派驻机构、镇(办)纪(工)委、需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有下列五类情形之一的,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一是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有关人员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情况的;二是对反映需要出具廉政情况回复意见人员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三是在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因其他原因造成回复意见结果失真的;四是在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中有以权谋私、失密泄密等行为的;五是其他应当予以追究责任的情形。

黄陵县出台《暂行办法(试行)》切实规范廉政意见回复工作
来源:    时间:2020年05月30日

近日,黄陵县纪委监委出台《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拟选拔任用、评先评优征求廉政意见工作。

明确适用范围和内容。《办法》适用于属拟选拔任用的科级干部人选、评先评优的单位及个人,在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审核工作。对单位审核内容为:单位上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近年来是否被立案查处情况。对个人审核内容为:是否受到党纪政务处理;是否有群众信访举报且经查证属实;是否有待查或正在核查的问题线索;是否涉及正在审查的案件。

严格受理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审核。县纪委监委负责受理拟选拔任用的科级干部、科级单位和科级干部评先评优,以及应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受理部分处级干部拟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的廉政审核工作。镇(办)纪(工)委负责所属村居(社区)、站所和个人评先评优的廉政审核工作。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负责县直单位所属机构及个人、县级企业及其领导干部评先评优的廉政审核工作。党组织属于县上的非公企业及其人员的评先评优廉政审核,由所在地镇(办)纪(工)委负责审核。如表彰机关明确提出需由县纪委监委审核的,县纪委监委在相关镇(办)纪(工)委、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审查审核意见的基础上,签署相应的审核意见。对征求候选对象廉政意见的,报送单位应以书面函件提前2日将候选对象基本信息报送县纪委监委,由县纪委监委组宣部填写征求意见表,统一征求委相关室部意见并汇总整理起草复函,经主管、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委主要领导审签后,以县纪委监委书面意见形式回复来函单位。

规范回复意见。干部廉政意见审核以干部廉政档案和纪检监察机构掌握的情况为主要依据。各级党组织在干部考察、任前公示、评先评优公示期间及受理来信来访时掌握的反映干部党风廉政相关情况,应及时通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廉政意见回复内容一般有四种:目前没有收到问题线索反映;收到问题线索反映,正在核查;收到问题线索反映,已经立案审查调查;受到问责、党纪政务处分。县纪委监委相关室、派驻机构及镇(办)纪(工)委收到人员名单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纪委监委组宣部回复意见;县纪委监委组宣部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函复来函单位。特殊情况,个别处理。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被评为“较差等次”,现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有2名班子成员受到党纪政务处理,在影响期内的,或上述人员正在立案调查尚没有结论的,或对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不得评优评先。

厘清追责情形。县纪委监委相关室、派驻机构、镇(办)纪(工)委、需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有下列五类情形之一的,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一是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有关人员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情况的;二是对反映需要出具廉政情况回复意见人员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三是在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因其他原因造成回复意见结果失真的;四是在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中有以权谋私、失密泄密等行为的;五是其他应当予以追究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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