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更好为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黄陵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基本原则、人员条件、审批程序、纪律要求等方面,切实规范全县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
一、明确基本原则。《通知》明确,各级各部门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反腐倡廉建设和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的高度,提高对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要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批准的出国(境)活动为:一是前往国外友好城市开展经济文化交流或与国外缔结友好城市的出国(境)活动;二是洽谈经贸合作项目的出国(境)活动;三是国外援助项目培训的出国(境)活动;四是省、市、县党委或政府直接组织的经济、科技、文化等出国(境)活动;五是由对方机构或组织付款的出国(境)活动。任何因公出国(境)活动,都必须事先申报,从严审批,明确任务和时间,严格控制出访人员。对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和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公费出国(境)考察,坚决不予审批。因公出国(境)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相符,不得出国(境)执行与本人公务身份无关的任务或本应由下级部门人员和专业人员执行的公务。
二、严格人员条件。《通知》指出,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具备四个条件:一是政治可靠,热爱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 守纪律;二是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三是熟悉本职业务,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具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完成出国(境)所担负的任务。参加国际专业会议和专业学术考察的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四是已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如受聘原单位或其他单位继续工作,确需出国(境)执行公务的,须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三、规范审批程序。《通知》明确,全县因公出国(境)审批坚持“外办审查、归口审核、县政府审批、县级领导报县委主要领导审签”的原则。具体按四种方式审批:一是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由所在单位签注意见,县外事办审查,属县委、县政府序列的,须经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签批同意,县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领导审批后,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属人大、政协序列的,须经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审签同意,县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领导审批后,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签。二是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分别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县外办审查,按隶属序列分别经县委、人大、政府、政协主管领导签批同意,县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领导审批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签。三是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县外办审查,按隶属序列分别经县委、人大、政府、政协主管领导签批同意后,县政府分管外事工作领导审批。四是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县外办审查,经县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县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领导审批。凡未经审批而擅自出国(境)和以考察为名借机公费旅游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上述审批程序履行完毕后,县委组织部方可对因公出国(境)人员进行政审,县外办方可向市外办申请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四、严明纪律要求。《通知》强调,要加强出访人员的教育。出访人员要自觉接受出国前的外事纪律、保密法律和相关法规的教育。要认真执行出访工作计划,提高境外工作效率,圆满完成出访任务;严格执行出访路线和时间规定,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出国境人员经费计划,不得核报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开支。出国(境)人员回国后15日内要将护照交由组织部门按管理权限保管,并办理回国登记手续。纪检、组织、公安、外事、商务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