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陵:出台《案件协调工作暂行规定》规范问题线索移交移送程序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6月15日   

为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作用,促进执纪执法机关密切配合,形成反腐工作合力,及时高效查处涉腐案件,黄陵县日前出台《案件协调工作暂行规定》。

《规定》指出,县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县纪委、监察局、组织部、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12个部门单位组成。组长由县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政府副县长、组织部部长、政法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纪委,县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履行排查管理全县反腐败工作中的案件线索等七项职责。各成员单位在开展案件调查、办理,干部考核、考察、管理、日常监督等工作中,发现涉及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或在组织、人事、作风方面存在问题等,应分情况于10日、15日内,向相关成员单位移交案件材料。

《规定》明确,协调领导小组建立定期召开会议、排查移交线索、加强信息沟通三项机制,确保规范运行。各成员单位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按照宪法、党章及相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行使职权。对违反办案纪律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办案情况,以及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有案不交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一把手的主体责任。

黄陵:出台《案件协调工作暂行规定》规范问题线索移交移送程序
来源:    时间:2015年06月15日

为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作用,促进执纪执法机关密切配合,形成反腐工作合力,及时高效查处涉腐案件,黄陵县日前出台《案件协调工作暂行规定》。

《规定》指出,县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县纪委、监察局、组织部、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12个部门单位组成。组长由县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政府副县长、组织部部长、政法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纪委,县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履行排查管理全县反腐败工作中的案件线索等七项职责。各成员单位在开展案件调查、办理,干部考核、考察、管理、日常监督等工作中,发现涉及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或在组织、人事、作风方面存在问题等,应分情况于10日、15日内,向相关成员单位移交案件材料。

《规定》明确,协调领导小组建立定期召开会议、排查移交线索、加强信息沟通三项机制,确保规范运行。各成员单位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按照宪法、党章及相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行使职权。对违反办案纪律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办案情况,以及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有案不交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一把手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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