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川“四有三不准”规范“廉政灶”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10月31日   
  近日,洛川县制定出台了《“廉政灶”制度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规范“廉政灶”建设,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

  《实施细则》中规定按照“定额供餐、成本核算、经济实惠”的原则,制定标准,规范用餐行为。一是定点接待。凡由本部门、单位负责接待的公务接待对象统一在“廉政灶”就餐,严禁在营业性餐馆安排接待。没有建立“廉政灶”的部门单位,应申请在县政府“廉政灶”进行接待,在县政府未建立“廉政灶”之前,要严格按照《洛川县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进行接待,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提供高档菜肴超标准接待。二是定额标准。机关干部职工就餐时每餐标准由所在单位按成本价自行核定。各级干部下乡检查调研工作在“廉政灶”就餐的,应按照标准主动支付相应的餐费。市级以上干部,每人每餐按15元标准安排工作餐;县级以下干部,每人每餐按10元标准安排工作餐;各级陪同检查调研工作人员一律向财务管理人员支付相同接待标准餐费。

   《实施细则》还统一了“廉政灶”标识,并明确要求乡镇必须建立“廉政灶”。乡镇、部门单位“廉政灶”建设必须达到“四有三不准”:“四有”,即有专用房子、有专职炊事员和管理员、有基本设施(有比较齐备的炊事用具,有适量的就餐桌椅和公用餐具、冰柜、消毒柜、电饭煲等)、有“廉政灶”门牌并上墙;“三不准”,即不准对“廉政灶”进行豪华装修、不准超标准接待、不准挪用“廉政灶”公物。

  据了解,该县已将“廉政灶”制度的运行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对于违反“廉政灶”制度规定的人和事,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洛川“四有三不准”规范“廉政灶”
来源:    时间:2014年10月31日
  近日,洛川县制定出台了《“廉政灶”制度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规范“廉政灶”建设,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

  《实施细则》中规定按照“定额供餐、成本核算、经济实惠”的原则,制定标准,规范用餐行为。一是定点接待。凡由本部门、单位负责接待的公务接待对象统一在“廉政灶”就餐,严禁在营业性餐馆安排接待。没有建立“廉政灶”的部门单位,应申请在县政府“廉政灶”进行接待,在县政府未建立“廉政灶”之前,要严格按照《洛川县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进行接待,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提供高档菜肴超标准接待。二是定额标准。机关干部职工就餐时每餐标准由所在单位按成本价自行核定。各级干部下乡检查调研工作在“廉政灶”就餐的,应按照标准主动支付相应的餐费。市级以上干部,每人每餐按15元标准安排工作餐;县级以下干部,每人每餐按10元标准安排工作餐;各级陪同检查调研工作人员一律向财务管理人员支付相同接待标准餐费。

   《实施细则》还统一了“廉政灶”标识,并明确要求乡镇必须建立“廉政灶”。乡镇、部门单位“廉政灶”建设必须达到“四有三不准”:“四有”,即有专用房子、有专职炊事员和管理员、有基本设施(有比较齐备的炊事用具,有适量的就餐桌椅和公用餐具、冰柜、消毒柜、电饭煲等)、有“廉政灶”门牌并上墙;“三不准”,即不准对“廉政灶”进行豪华装修、不准超标准接待、不准挪用“廉政灶”公物。

  据了解,该县已将“廉政灶”制度的运行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对于违反“廉政灶”制度规定的人和事,严格实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