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之以恒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问题,近日,富县纪委、监察局通报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2014年5月1日,吉子现镇计生服务站站长缑新昌私自驾驶公务用车陕J64330,载其家人一行3人,到山西省洪洞县大槐树和灵石县王家大院景点旅游,5月2日晚8点左右回到富县泽慧小区,5月3日下午6点将该车开回单位。至调查时,缑新昌本人未在本单位报销外出旅游支出费用。缑新昌公车私驾私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经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缑新昌同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责成其向县纪委上缴按租赁车辆计算的费用1200元。
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吉子现镇党委书记李宏柱党内警告处分,并在全县通报批评,公开曝光。
通报要求,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引以为诫,吸取教训,针对公车管理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前移监督关口,自觉接受群众、媒体等各方面的监督。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八项规定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管好领导班子成员和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加强对配偶子女等亲属的教育和约束,防止各种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对顶风违纪者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对典型案件予以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