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对科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信息化管理,更好适应新形势下领导干部监督工作的需要,近日,宝塔区纪委制定出台了《宝塔区科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全面规范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进一步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
《暂行规定》明确,全区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建立廉政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个人向组织报告的有关事项情况;信访举报反映问题的核查结论,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结论;个人年度述职述廉及民主测评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在廉政建设方面受到奖励或问责情况;其他涉及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情况。同时,由区委组织部、法院、检察院、公安宝塔分局、人社局、审计局、信访局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收集报送领导干部奖惩情况及任免文件;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以及专项审计中涉及领导干部的重要情况;配偶、父母、子女涉及违法违纪案件的处理结果;经核实的信访核查结论等情况。区纪委机关相关各室负责收集报送经核实的信访核查结论;党政纪处分或撤销处分的决定;民主评议、测评的结果;责任追究处理等情况。对领导干部晋级的,其廉政档案同步移交。退休、辞职、病故或被撤销党内职务、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的,其廉政档案继续保存三年。三年后经登记造册,报区纪委领导批准,按有关规定处理。
《暂行规定》的出台,为推荐、提拔、任用领导干部及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业绩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提供了重要依据,有效规范了全区科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强化了对干部廉洁自律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