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大惠农政策的支持,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呈高发态势,由此引发的农村群众上访事件频频发生,成为影响农村小康社会建设和稳定的重要因素。预防和减少“村官”职务犯罪,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犯罪特点
1、形成了村干部相互勾结的窝案。农村基层组织一般为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通常设支部书记一名,村委会主任一名,会计等若干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村两委干部。在查办的案件中,“两委会”领导对行政村所有的工作都清楚,对各种涉农的补助和惠农资金的情况都较为了解,也有更多机会伙同出纳、乡镇干部共同作案。
2、制度不严、管理松懈。近年来查处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来看,大多是因为在财务制度上违规操作,涉案人员直接经手财务,对经手的款项进行贪污;有的涉案人员虚报退耕还林、粮食直补面积,套取国家惠农资金,以白条、虚假发票充帐、隐瞒收入等手段进行贪污。
3、涉案人员权力集中,监督薄弱。农村基层组织管理的权限不断增大,很多土地征用、国家补助资金、国家扶贫资金等相当一部分权力掌握在这些农村干部手中。这些人“家长制”作风严重,搞一言堂,肆意破坏民主集中制。而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监督管理不深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掌握不实,对其要求、监督往往也流于形式。这种过于集中而疏于管理又缺乏监督的权力,势必造成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发生职务犯罪。
4、犯罪性质以贪污类为主,手段以截留克扣、虚报冒领为主。在查处的案件中,涉嫌贪污居多。贪污的资金主要是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粮食直补、征地补偿款、灾后重建补助款、民政救济资金等,这些款项主要来源于国家的拨付,由乡镇委托村发放有关支农惠农资金给村民,村干部就利用这一经手财务的职权采取截留克扣款项或弄虚作假的手段予以贪污。
二、原因分析
1、权力集中,监督乏力。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农业投入。从粮食直补、农机补贴到安居工程、通达工程。各种“惠农”项目均加大了资金投入,对农业产业机构调整、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予以巨大支持。相应地“村官”协助政府管理这些事务的权力也随之增大,在经济利益的诱惑和私心驱使下,个别“村官”家长制作风严重,大小事情个人说了算,民主集中制受到破坏,内部缺乏监督制约,上级监督部门的监督又往往流于形式,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如我院查办的宁某、张某、张某贪污案中,三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协助人镇政府上报粮食直补面积过程中,给自己虚报粮食直补面积,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61045.57元。
2、利用政府和老百姓的信任,欺上瞒下。村干部是政府和老百姓之间桥梁和纽带。由于村干部对行政村的土地划分、农户住址等各方面情况较为熟悉,镇政府在退耕还林面积的申报、划分,一些惠农支农资金的发放上都委托村干部。村干部对法规及政策相对老百姓较为熟悉,老百姓也比较相信村干部。有的村干部就利用“双重”信任,欺上瞒下,骗取国家资金,损害老百姓利益。如我院查办古某贪污案中,古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林业部门实施国家退耕还林工程过程中,利用其协助调查、上报的职务上的便利,冒用他人地块为自己虚报退耕还林面积,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被助款、种苗费。
3、农民群众维权意识淡薄。由于历史和经济文化、地域的原因,大多数农民群众对法律和政策的了解较少,农民群众在土地承包等很多方面都受到村官管理和制约,对官存在敬畏感,在加之绝大多数惠民政策都是无偿的,只要能获取一定的物质利益,对是否能足额取得国家帮助并不关心。一些村镇干部正是利用了农民群众的这些弱点,有恃无恐,连续作案。如我院查办的秦某、炊某贪污案中,秦某、炊某作为主政一方的正副镇长,不谋划着怎样为人民群众谋利益,反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地面附着物补偿款,贪污总计98000元用于个人家庭花费。
三、对策建议
1、选好干部,为农村基层组织注入新鲜血液。农村基层组织是最贴近老百姓的组织,是国家惠农支农资金能否完全发放到老百姓手里的重要关口,政府应逐步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干部的待遇,力求选拔政治素养高、服务意识强的高素质的村干部,为农村基层组织注入新鲜血液。
2、加大宣传。应加大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力度,同时,将这个触角延伸到老百姓当中,在进行普法教育的同时,应开展“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常见分析”,让老百姓知晓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害自身合法利益时的常用手段,提升老百姓与腐败行为做斗争的能力。
3、加强监管。村干部在农村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应对其加强监管,乡镇政府要充分行使自身的审核权,采取实地考察或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村干部上报的各类有关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严格落实惠农资金使用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应畅通渠道,让老百姓有与乡镇政府面对面的机会,让老百姓直观的了解各项法规政策,增强涉农政策的透明度,防止惠农政策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盲区”。
4、严肃查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频发,乡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难辞其咎,不深入农村,不调查研究,不听取群众意愿,过于相信村干部,审查走形式,上报走过程,没有把好最后一道关,存在严重渎职行为。甚至一些乡镇干部利用手中权利,把惠农资金当做“唐生肉”,雁过拔毛,寻找代理人,进行利益输送,参与分赃。严重败坏了党纪国法,在人民群众之中造成恶劣影响,使政府公信力严重受损。作为检察机关,应主动出击,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形成震慑,从根源上制止农村基层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高发态势,还农村一方净土,还农村一片安宁,维护好基层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