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纪委监督同级党委,既是党章赋予纪检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党加强自身建设、有效预防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然而目前的领导机制却决定了县乡纪委在监督同级党委时,出现“力不足、气不够”的疲软状态,尤其是对党政“一把手”难以实行真正的监督。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纪委行使监督权力缺乏独立性。党章中明确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这就要求纪委是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要对同级党委负责。各级纪检干部的配备、任免、调动,同级党委的意见起主导作用,人员编制、财政经费、工作生活待遇等一系列问题主要由同级党委、政府决定。上级纪委的领导,实际上主要是业务工作的指导,领导的力度、作用相对较弱。这在客观上导致了各级纪委很难监督同级党委,特别是很难监督同级党委的主要领导。
二、纪委行使监督权力缺乏权威性。由于人权、财权掌握在同级党委手中,因此纪委同党委的关系也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工作体制的特殊性,决定了纪委必须正确处理好党委中心工作和纪检工作的关系,既坚持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又要依照党章赋予的职责,做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安排到哪里,纪委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努力与党委、政府决策“合拍”,争取同级党委的支持。这样的领导机制,纪委很难有效地履行其监督同级党委和领导成员的职责。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纪委监督权力的有效发挥,更无法对同级党委实行有效的监督,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就失去了权威性和震慑性。
三、纪委行使监督权力缺乏主动性。由于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而且“双重领导”主要是受同级党委的领导,那么在对自己的领导实施监督时,纪检监察干部行使监督权力,在行动上就会受到制约,心理上产生影响和顾虑,行使监督权力的主动性就会减弱,对同级党委的监督自然就会乏力。要么根本发现不了问题,要么对发现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很难主动向上级纪委反映。这样,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就会“形同摆设”,监督就成了名义上的监督。
四、纪检监察干部能力水平不足。按照中纪委“三转”要求,纪委的主责主业是加大案件查办,然而基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层次不齐,纪检监察干部综合素质和查办大案要案能力弱,缺乏财务、审计、法律等方面专业人才,且普遍存在“上岗时没有培训、在岗时没空培训”等问题,监督手段、渠道、方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