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近日,黄陵县纪委、监察局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约谈办法》,进一步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一、明确约谈范围。约谈是指针对领导干部在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正式谈话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进行警示训诫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约谈适用于全县乡科级领导干部,约谈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执行。
二、确定约谈条件和对象。领导干部有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或在群众举报、监督检查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有涉及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以及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中发现有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可对该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对领导干部有十六种情况之一的可确定为约谈对象:一是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履行“一岗双责”及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二是在推进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中态度消极、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三是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不能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扯皮、工作成效不明显的;四是不能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班子团结的;五是驾驭复杂局面、应对舆情突发事件和解决疑难问题思路不清、能力不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力的;六是在干部考察、年度考核、群众满意度调查中,基本称职、不称职或者基本满意、不满意票总数超过三分之一的;七是不能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法律法规选人用人的;八是在信访举报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可能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九是对群众长期举报和举报集中,经查举报内容难以落实的;十是执行财经纪律、履行经济职责存在问题的;十一是因道德品质或生活作风等问题,群众有举报且造成社会影响的;十二是对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要求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三是在收入申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弄虚作假或不按时申报和报告的;十四是违反因公因私出国(境)有关规定,尚不够给予纪律处分的;十五是在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违反作风建设、廉洁自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相关规定以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的;十六是其它需要约谈的。
三、规范约谈方式和程序。方式有履职约谈、信访约谈、廉政约谈三种,可单独约谈,也可集体约谈。履职约谈一般由具有管辖权的上级分管领导和乡镇、部门主要领导实施;信访约谈和廉政约谈由县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实施的约谈须履行审批手续,具体由相关内设机构提出,填写《约谈审批表》并提交约谈提纲,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向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下发《约谈通知书》,由约谈人前往《约谈通知书》上通知的时间、地点接收约谈。约谈人一般为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者相关科室、派出纪工委主要负责人,且不少于两人;约谈地点应当在单位办公场所进行。实施约谈时,首先由约谈人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核实了解的问题;再由约谈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最后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对约谈对象提出相应要求。实施约谈时还应当制作《约谈登记表》,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后,一式三份,由纪检监察机关所承办的内设机构留存,并送党风政风监督室备案,属信访举报的同时送信访室备案。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应当就约谈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一个月内上报实施约谈的纪检监察机关或乡镇、部门。约谈对象有需要进行整改的问题的,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上报的书面材料中予以说明。约谈结束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约谈对象基本情况及约谈事由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报相关组织(人事)部门。
四、严格纪律和追责。约谈人在约谈前要做好谈话准备,并根据反映或者发现的问题列出谈话提纲;要对约谈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借机包庇和袒护约谈对象或者为约谈对象通风报信;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或者对约谈对象进行打击报复;与约谈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约谈对象要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正确认识、积极配合,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约谈方式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核实,发现所涉问题属实,需要予以立案调查的,按照案件检查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所涉问题不实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了结,并通知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同时采取适当方式对约谈对象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约谈对象存在工作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以及敷衍应付等情形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现约谈对象存在作风、纪律和廉洁自律等苗头性、倾向性和违规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警示训诫处理。对发现约谈对象确实存在违纪违法问题,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