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纪委审理室实行“三审”工作法统领审理全过程,促进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大大提高了案件审理的信服力和震慑力,既保证每个案件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又着力推动了全县经济社会在稳定和谐中发展。
一是对乡镇纪委所办案件实行“统审”。
对乡镇纪委查处的违纪案件,调查结束后,在作出处分决定前,都要移送县纪委审理室统一审理。并先由基层纪委书记对案件进行审核把关,再移送审理室审理,保证案件材料齐全,手续完备,不遗漏。
二是对县直单位所办的案件实行“协审”。
县直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对调查终结需要给予违纪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在审理人员作出初审报告后,一律按要求将案件检查卷报经县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进行严格把关,县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指定专人承办,承办人审结后,经室务会集体讨论,提出协审意见,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审单位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下达处分决定。
三是对疑难复杂案件实行“会审”。
为确保案件审理质量,审理室对影响较大且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实行会审制度。成立由有关领导、室主任和案件调查的主办人组成的专案会审小组,对违纪人员的违纪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核,然后就定性和量纪提出恰当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