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举报工作是纪检监察的基础性工作,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纪检监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也是获取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的主渠道。近年来,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和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纪检信访举报呈逐年增加的态势,很好地打击了一些违纪违法现象,维护了群众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然而,在信访工作实践中,往往会接收一些诬告陷害恶意举报信访件,给纪检监察机关办理信访工作增加不少负担。同时,由于“恶意”是一种主观行为,很难得到界定、调查和处理。为鼓励实事求是检举控告,严查诬告陷害行为,还清白者清白,黄龙县纪委监委信访室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围绕诬告陷害、恶意举报存在界定难、调查难、处理难等问题做具体分析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一、界定难
一些举报人在缺乏事实根据的前提下,出于利益驱动,对自己看“不顺眼”的人,仅从一些表面现象或偶然现象推断臆测,或从所谓“知情者”的支言片语中捕风捉影,甚至是将一些民间的议论、牢骚拼凑,通过“放大”和“加工”,添油加醋、有意歪曲,形成举报材料。如,在一些举报信中经常看到“听说他在城里有多套房产……”、但还能评上精准扶贫户”等等,当前这种类型的举报比较多。那么我们如何界定是否存在诬告陷害、恶意举报,我认为主要有这几点来区分,一是主观上具有故意性,信访举报人具有使他人受到纪律或法律追究的目的,包括侵害他人人格名誉,影响他人选拔任用,扰乱他人工作生活等。二是客观上是通过无中生有、栽赃陷害、歪曲事实、借题发挥等方式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进行恶意举报。三是主观上不具有陷害他人故意,属于不了解实情、误信他人传言导致认识偏差的检举控告行为,不作为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只要具备以上条件的就应该对恶意举报进行追查,但存在取证难的问题。
二、调查难
诬告陷害、恶意举报要么存在捕风捉影、道听途说,要么重复越级、消耗资源的“终而不结”举报,还有些事网络传播、“混淆视听”的恶意炒作举报,大多表现为心理失衡、广而告之的泄私愤情绪。在选择可查性方面存在难以鉴别,或在调查中取证难等问题;与公安、司法机关合作调查方面存在不能建立无缝对接,牵头抓总不能明确,报批程序复杂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调查进度。纪检监察与司法机关有的以认识不同,时机不成熟等理由,有的为各自利益所考虑变相不移交案件线索。如某机关在查处一国有医院乱收费案件时只处理违纪问题,在收缴了大量违纪资金后再无下文。案件信息处理衔接也往往会出现推诿扯皮,隐瞒扣押,不与移交,移交不完全,不彻底,出现信息线索无法衔接问题。出现的不移交案件信息问题的处理在违法违纪责任追究上纪检和司法都有督促和查处追究相应的权力,但落实查处又有几例,在实际处理中却存在“自己人整自己人”,人情世故,面面示威,下不了手,一般都不了了之,或只听雷声,不见下雨,可能高举轻打,只有“硬伤”或“交代不了”的问题无人敢担责,才可能去查。在一定程度上的共同思维定势,相同的职业风险和社会多元化的客观状况,本应按规定移送的线索可能在外因的影响下在处理过程中出现左右为难的情况下拖着不办,久拖不决,积压拖延,利用线索谋私等现象的发生,出现线索信息应移交而以多种理由不移交执纪问责的责任追究衔接问题。
三、处理难
经查属于恶意举报的,该给予举报人如何处分,由于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在处理方式和形式上有所偏差,在处分举报人上分别都有自己的立场和依据,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各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都会以不同的方式、渠道,依照规定都要向各自的领导汇报审批,然后按照各自的权限、范围、规定办理。在实践中由于保密要求,查办案件,保护举报人等具体规定和需要,各自获取线索信息按照相关的规定也不能让局外人知道和其他机关获知,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也难以及时沟通。如在查办贿赂案件中行贿人不但用钱物行贿,还用女性进行性贿赂,在进行了经济犯罪刑事惩罚后,还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违纪行为进行纪律处理。获取共同管辖性质内容的线索信息有的应由刑罚惩治的案件问题而被纪律处理,应纪律处理的问题以罚代纪、以刑代罚进行处理。导致量刑过轻,处罚过轻等。出现沟通短路,信息中断,各自为政,私自处理案件线索等问题。
四、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纪检与公检法司等机关的负责人负有领导组织协调和自身反腐败的职能,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畅通渠道,督促落实。站在政治的高度上树立大局意识,全局观念,全局考虑,担当,主动,积极,认真,负责,许多问题便会迎刃而解。可以说领导是决定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只有领导重视支持才能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领导不重视,只考虑部门利益,对信息的沟通设障碍,设阻力,衔接机制各环节就不可能进行下去。也不能消极的事不关己就高高挂起,各人自扫门前雪。不能只以部门考虑,不能超越自己的权限去越俎代庖插手干预在线索共享上人为设置障碍。由于分工不同,各司其职,也不能大包大揽,擅自处理,影响打击效果,在中央反腐败整体部署总体格局设各行其是,影响了衔接机制的顺利进行。
二、建章立制,落实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多种新腐败问题和工作中的新问题也不断出现,衔接的相关制度规定也应及时跟上。要注重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制定具体详细,科学规范,操作性强,实用性强的制度规定标准,职责范围,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明确线索移送办法规定,制定得力措施,以便于工作实践的应用。还要引入切实可行,已经成熟应用的公检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形成严密的信息线索管理,明确职责,落实到位,设立专职线索管理员,线索初获者将线索交线索管理人员,再由主管领导明确审批,传给线索管理员,登记分配给线索办理人员,形成无缝对接,不留漏洞。除执行保密规定外,还应落实程序上,职责上等责任,在细节上信息管理员是否拿出个人意见报告,是否呈送领导审批,是否按领导批示及时全部办理,采取责任倒查,线索在哪里出问题一目了然。加强案件信息沟通,健全案件信息通报和材料移送制度,明确案件信息通报时间,程序要求和移交手续。实现对重点案件办案力量统筹调配,打造在党领导下反腐败斗争一盘棋的办案运作机制。
三、沟通信息,协作配合。要形成纪检与刑事司法相关衔接的协作配合的良性运转,相互之间的信息通畅是关键。由于纪检和刑事司法各自依据的规定、法规各有不同,纪检与刑事司法只有在相关的线索信息上需要衔接,需要甄别分析。对线索信息全面综合分析,评估,研判,预测,有的案件线索经深挖细查,更加扎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办理。有的案件需要“双处罚”即要刑事追究又要纪律处罚,有的案件就只单处罚,由一个机关进行处理。依据“刑事先理”的原则,由刑事司法办理后,将相关材料移送纪检处理,进行附加惩罚,这也是一种特殊的处罚,即“一事双罚”。充分发挥办案协作专题会议制度,落实研究查处重大案件疑难案件协调配合措施。要保留保管好线索信息,这也是各方调查侦查案件的基础,对于共同性质的线索,各自提出意见,及时沟通信息,协商解决,明确主办方,配合方,形成纪检刑事司法的良性运转。每个案件线索都应有办理报告,建立数据平台,技术资源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机制,规范程序流程管控,线索复核机制,增强打击腐败的合力,也能起到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