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推动脱贫任务落实,确保脱贫目标实现,黄陵县日前出台《脱贫攻坚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明确细化责任追究的对象、方式和内容,切实保障脱贫攻坚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办法》指出,对不正确履行脱贫攻坚工作职责或未完成脱贫目标任务的镇、街道办、县直单位、驻村工作队及其主要负责人、“第一书记”、村干部和相关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的责任追究。对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有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一票否决等四种;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有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召回管理等四种。责任追究方式既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明确,各镇(办)党委(党工委)、政府(街道办)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有对脱贫攻坚工作不重视,未定期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脱贫攻坚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工作机构不健全、工作制度不完善,造成本辖区脱贫攻坚工作滞后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分情形实施责任追究。参与脱贫攻坚的县直部门单位有对脱贫攻坚工作重视不够,安排部署、服务指导、监督检查不力,项目资金安排不及时,影响工作进度或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分情形实施责任追究。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包户干部和村干部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有对脱贫工作落实不到位,对所帮扶的村情况不明、底数不清,推动工作不力,或欺上瞒下、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分情形实施责任追究。
《办法》强调,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情况作为镇、街道办,县直部门单位年度脱贫攻坚工作考评奖惩的重要依据,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属于“不合格”等次的,对主要负责人“召回”管理。实行脱贫攻坚工作末位淘汰制,镇(办)、部门单位在脱贫攻坚工作专项考核中排名在全县后两位的,取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评先选优资格;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予以“召回”管理。驻村工作队年度脱贫攻坚考核排名在全县后三位的,对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继续驻村直至全面脱贫。包户干部年度脱贫攻坚考核在全县后三位的,进行“召回”管理并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