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全县“2+1”三城联创暨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近日,黄陵县出台《城区“2+1”三城联创暨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切实改善城乡环境面貌,全面提升城市形象。
《办法》指出,责任追究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县联创办负责相关数据及资料的汇总、备案,分为约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党政纪处分、组织处理五种方式,具体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办法》明确,针对三类不同对象分别实施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卫生巡查员,具有不按规定佩戴袖标或未带必备清洁工具的;巡查中存在长时间玩手机、扎堆聊天等到岗不履职的等十类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党政纪处分。对于执法队,具有接到举报未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到位的;对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置的等六类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约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党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对于党委(党总支)、部门和单位在创建(整治)工作中,出现贯彻执行全县“2+1”三城联创暨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不力的;思想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效率低下,工作进展迟缓的等七类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约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党政纪处分、组织处理。
《办法》指出,一个月内被督查组或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及县联创办通报累计2次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实施约谈;被通报3次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实施诫勉谈话;被通报4次及以上或一季度内累计通报达6次及以上者,对主要领导给予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对其他责任人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在创建(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1次督办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单位领导及相关负责人给予约谈;2次督办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单位领导及相关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3次及以上督办未整改或整改不到的对单位领导及相关负责人给予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在创建(整治)工作中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办法》强调,对违反《办法》被实施责任追究的单位,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由县委考核办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扣除相应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