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严格监督的用人机制,着力解决为官不为、为官不勤、为官不正、为官乱为等问题,充分调动全县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近日,黄陵县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黄陵县推进科级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
《细则》指出,推进领导干部能下,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主要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研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扶贫绩效、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降职、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细则》明确,不讲政治,不守规矩,纪律观念淡薄等调整情形有五种。一是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不稳、是非不分,编造谣言、信谣传谣,言行失当、失范、失节,造成较大影响的;二是组织观念淡薄,不按组织程序办事,独断专行、拉帮结伙,闹无原则纠纷,不坚持民主集中制,严重影响领导班子团结的;三是道德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或因本人道德品行在社会上影响恶劣、群众反映突出,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四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对上级的决议、决定顶着不办、拖延不办,搞阳奉阴违,影响和危害全局工作或全局利益的;五是因组织领导能力较弱、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工作不作为或因个人能力素质与岗位不相适应,需调整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工作安排或到岗后不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细则》指出,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有六种。一是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乡镇(街道)和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二是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中,落实和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工作不力严重滞后,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三是本单位(本部门)所承担的市对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任务完成滞后,对县委、县政府在全市年度考核中造成严重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或分管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四是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经组织认定不适宜现职岗位工作的领导干部;五是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六是年度考核属于“一票否决”的工作被否决后,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正职和分管此项工作的副职一年内未解决问题,导致该项工作在次年度被再次否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