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陵县坚持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7月02日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防止违法文件的出台,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黄陵县按省市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文件要求,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由其制定部门发文并在部门网站公开发布,同时交同级政府信息网统一公布)制度。

对于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及上位法规定的,经县常务会研究同意发布的,依据“三统一”制度发布;县政府各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制定发布中严格坚持“三统一”制度,先由部门法制科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稿和部门法制科室审查意见,由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及上位法要求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不属于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主体、程序、内容等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上位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发布并说明理由。为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维护法制统一,规范性文件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黄陵县坚持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来源:    时间:2015年07月02日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防止违法文件的出台,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黄陵县按省市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文件要求,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由其制定部门发文并在部门网站公开发布,同时交同级政府信息网统一公布)制度。

对于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及上位法规定的,经县常务会研究同意发布的,依据“三统一”制度发布;县政府各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制定发布中严格坚持“三统一”制度,先由部门法制科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稿和部门法制科室审查意见,由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及上位法要求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不属于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主体、程序、内容等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上位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发布并说明理由。为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维护法制统一,规范性文件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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