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陵:出台《规定》加强案件协调工作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5月28日   
为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作用,促进执纪执法机关密切配合,形成反腐工作合力,及时高效查处涉腐案件,黄陵县日前出台《案件协调工作暂行规定》。
    《规定》指出,县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司法局、县信访局等12个部门单位组成。协调领导小组主要履行排查管理全县反腐败工作中的案件线索;研究确定需由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直接领导查办的重要或复杂案件等七项职责。各成员单位在开展案件调查、办理,干部考核、考察、管理、日常监督等工作中,发现涉及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或在组织、人事、作风方面存在问题等,应分情况于10日、15日内,向相关成员单位移交案件材料。
    《规定》明确,协调领导小组建立三项机制,确保规范运行。一是定期召开会议。联席会议由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反腐败工作精神,总结交流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部署工作。二是排查移交线索。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每季度进行一次线索大排查,集中检查各单位案件办理情况和原始文书。三是加强信息沟通。各成员单位应当分别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工作,指定办理日常工作的科室和干部,制定配套制度;查办案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协调领导小组报告。
    《规定》强调,各成员单位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宪法、党章及相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要严格保密,严禁违反办案纪律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办案情况。要严禁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有案不交;严禁以案谋私、徇情枉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各成员单位在查办案件工作中违反协作配合规定或者违反办案规律,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黄陵:出台《规定》加强案件协调工作
来源:    时间:2015年05月28日
为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作用,促进执纪执法机关密切配合,形成反腐工作合力,及时高效查处涉腐案件,黄陵县日前出台《案件协调工作暂行规定》。
    《规定》指出,县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司法局、县信访局等12个部门单位组成。协调领导小组主要履行排查管理全县反腐败工作中的案件线索;研究确定需由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直接领导查办的重要或复杂案件等七项职责。各成员单位在开展案件调查、办理,干部考核、考察、管理、日常监督等工作中,发现涉及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或在组织、人事、作风方面存在问题等,应分情况于10日、15日内,向相关成员单位移交案件材料。
    《规定》明确,协调领导小组建立三项机制,确保规范运行。一是定期召开会议。联席会议由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反腐败工作精神,总结交流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部署工作。二是排查移交线索。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每季度进行一次线索大排查,集中检查各单位案件办理情况和原始文书。三是加强信息沟通。各成员单位应当分别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工作,指定办理日常工作的科室和干部,制定配套制度;查办案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协调领导小组报告。
    《规定》强调,各成员单位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宪法、党章及相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要严格保密,严禁违反办案纪律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办案情况。要严禁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有案不交;严禁以案谋私、徇情枉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各成员单位在查办案件工作中违反协作配合规定或者违反办案规律,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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