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黄陵县日前结合实际,出台《中共黄陵县委关于落实主体责任的意见》和《中共黄陵县纪委关于落实监督责任实施意见》,要求全县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两个《意见》深入阐述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重要意义,要求全县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县委的任务要求上来,真正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政治责任,履行好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落实主体责任实施意见》提出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四个层次:党委的集体领导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责任、党委工作部门和其他机关党组(党委、党总支)的责任。《意见》对每一个责任层次,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措施。
《落实监督责任实施意见》明确了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五个方面任务要求:一是积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建设;二是常态化正风肃纪,持之以恒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坚持不懈纠正“四风”;三是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四是不断强化党内监督,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五严格实施责任追究,既追究决策、执行等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又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不力的问题。同时明确了落实“两个责任”的工作措施和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