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以来,洛川县税务局遵循“严管就是厚爱”工作要求,按照陕西省税务局制定的《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重点落实三项举措,推动运用“第一种形态”成为绝大多数,初步形成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最大限度防止干部出问题,最大限度激发干部积极性。
一、结合实践,适用第一种形态更精准
洛川县税务局在不断实践探索的基础上,结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将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确定的14种措施归类为4大类区别适用。一是了结类措施,包括谈话函询了结、“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二是批评教育类措施,包括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通报批评)、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三是限期整改类措施,包括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四是诫勉类措施,包括诫勉(诫勉谈话),并就各项处理措施的单独和合并使用作出了规范。
二、紧贴职能,适用第一种形态更得当
在明确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做什么”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解决好“怎么做”的问题。为此,该局将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和税收工作实际紧密结合,将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适用情形梳理为符合条件的违反党的纪律的问题、违反税收工作纪律的问题和监督执纪问责情形3大类共20小项。并针对14种具体处理措施的不同特点,明确了每一种处理措施的适用情形和实施流程,完善了相关文书资料,确保各类处理措施运用得当。
三、规范职责,适用第一种形态更到位
该局将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作为重要政治责任,根据不同主体在履行党内监督方面的不同职责,分别对党委和党员领导干部、党的基层组织、党建部门、纪检部门、人事部门和其他内设部门运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职责进行了规范明确。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区分4类不同处理措施,分别明确具体实施主体和实施对象,责任明确到具体部门和人员,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洛川县税务局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见实效,使批评教育成为常态,较好地实现了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系统效应,2019年上半年共运用“第一种形态”5人次,对违反工作纪律、纳税服务差、工作完成不力等问题进行了批评教育或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