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农村党员干部违纪违法事件越来越多,我们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感觉到农村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给党和人民群众带来的负面影响很大,农村党员干部直接服务于基层老百姓,面对老百姓,是党密切联系群众的第一扇门,但农村党员干部却时时在侵害群众利益,甚至违纪违法,不由引起我们对农村反腐工作的思考。最近几年我们查办了很多农村违纪违法案件,其中有一例比较典型,是2014年3月份富县纪委派出农业纪工委查处的富县某镇某村主任薛某等四名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这是农村干部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侵吞村集体资金的腐败窝案。涉案人员有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及原任村委会主任。涉嫌违法的人员移交了司法机关处理。
一、从违纪事实看问题
1、违反财经纪律,收入不入账的问题。2006年6月份富县某村支部书记李某带着该村会计刘某到县上秋家沟长庆石油大院(中原油田陕北项目部)去,由会计刘某盖了村公章,支部书记李某签字领取3000元。回来后支部书记李某、会计刘某、主任赵某三人每人各1000元,作为给油田搞协调时劳务费私分。
2013年后季华北油田雇用志丹嘉龙钻采公司在该村小组钻井,补偿了7000元,支部书记李某、主任薛某两人协商,其中2000元用于村小组维修自来水管线路改造,5000元作为村集体收入,但截止调查时村组未见动工修补道路和自来水管线路改造,村主任薛某手里的5000元和村书记李某手里2000元均未上账,按照有关规定,已作为违纪资金被调查组收缴。
2、违反财经纪律,套取国家粮食直补的问题。村支部书记李某、原村主任赵某、会计刘某2006年以村上机动地名义虚报50亩耕地,套取国家粮食直补资金私分。起初在2006年虚报的这50亩机动地粮补在原村主任赵某名下挂着并领取了粮补。从2007年开始,分摊到三人名下,分别是村支部书记李某15亩,原村主任赵某15亩,村会计刘某20亩。按照各年度补贴的标准不同,从2007年—2014年李某套取粮食直补共计金额5192.4元,原村主任赵某从2006—2013年套取粮食直补共计金额3136.6元,会计刘某从2007—2014年套取粮食直补共计金额5435.7元,现村主任某2014年套取粮食直补共计金额1188.6元,四人共计套取国家粮食直补资金14953.3元。
3、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财产占为己有的问题。将政府补给低保户张某的太阳能发电机占为己有。经核查,村上当时与电力局协商给无电户张某争取了太阳能灯一台,后被村书记李某本人从镇政府领到村上,安装到自己果园。
4、违反财经纪律,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问题。调查组在核查某村级账务时发现某村一小组有机动地3.6亩,2013年以每亩18000元转征给延长油矿,30%作为组上提留已入镇农财所账上,70%返还该小组,村主任薛某以村集体名义,通过报账领取45360元,私自存入本人存折上。在调查期间,害怕问题暴漏,便于2014年3月15日晚召集小组村民开会,并将45360元钱,给每人以310元全部发放到村民手中。
二、分析问题原因
近年来,村级财务管理存在很多问题而引起的矛盾纠纷在农村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给和谐社会带来了诸多不和谐因素,当前村级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村级资产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
主要表现在家底不清,产权不明。特别在“村改居”过程中有的集体资产未处置,极易导致平调、侵吞、私分集体资产行为;村级土地、交通道路以及林地、房屋设施等集体资产的管理随意性较大,暴露出许多问题。在履行手续上,合同要素不全,条款不明,权利义务不平等或其他不符合法定要求等等,一些村主要干部擅自出借或自借资金,债权款项无法收回;在资金收缴和运用上,有的以费用支出直接冲抵承包款和租金或收支均不入账;有的收取后,私自保管、挪用,长期不报账,导致集体资金的体外循环。
二是专项资金管理不善,适用不当。目前,村级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征地补偿费、“一事一议”资金等,部分村居委存在挪用土地补偿费的现象,挪用的资金用于上级部门和村级各项经费的支出,从而挤占了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金,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得不到保证,引发了各种村级矛盾。
三是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不够高,不按时报账,白条支出严重,特别是招待费和工程款未开根据税务发票,而以收据或代办条直接支付,票据入账手续不完备,甚至有的支出凭证后竟无任何附件。
四是财会人员专业素质水平低。当前,农村财会人员大都是村“两位”指定的,没有经过正式的业务培训,有的会计业务上只能做到“记记账,打打算盘”,还不能完全适应新会计法的要求,不能及时发现村经济运行中的问题,不能为经济决策提供依据,造成村财务工作专业性和连续性差,出现了“断头账”和“年年培训村会计、年年有新会计要培训”的现象。
五是缺乏民主管理和监督。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人员虽然经村民大会选举产生,但由于种种原因造成部分人员文化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责任意识不强,没有认真履行权利和义务。要么以村委意见为理财依据,形同虚设;要么与村委对着干,民主监督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除了以上客观因素,更主要的是主观方面的问题。
李某作为村党支部书记、班长,不能正确履行职责,一心只想着为自己谋私利,失去党性原则,偏离了方向,带坏了队伍。套取国家粮食直补资金,与村主任薛某私分了华北油田补偿给村上修水管资金,李某拿了钱既未给罗家塔组维修自来水管,又未上账。李某与会计刘某、原主任赵某私分了给油田搞协调时的劳务费。村书记李某违反了财经纪律,收入不入账,带头套取国家粮食直补,在明知村主任所住的小组有土地转征款收入的情况下,不闻不问,疏于监督,致使村主任薛某将集体收入45360元侵占,私存到自己名下。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将政府补给低保户张某的太阳能发电机占为己有,安装到自己果园。村书记李某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村支部书记忘记初心,忘记自己是村子里的掌舵人,自己偏离方向,身后的干部队伍也跟着偏离,所作所为让群众心寒,还怎么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作为村支部书记,为了蝇头小利,失去做人尊严,还怎么教育子女、面对父老乡亲。李新利的违纪问题,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退缴违纪资金并将侵占的太阳能发电机还给五保户张庆山,看似问题得到圆满解决,实则留给李新利及众人的是沉痛的教训。
村主任薛某虽说当上村干部没几年,但却“入戏”很快。2014年伙同李某等三人套取粮食直补;2013年与村书记李某私分了华北 油田补偿给村上修水管资金,未上账;将油田补偿款发到部分村民手中、剩余部分用于了村上各项开支外,再剩余4040元由村主任薛某领取,并以劳务费为由与原主任赵某和会计刘某私分;将自己所住的小组3.6亩机动地转征给延长油矿所得64800元,70%返还三亩台小组,村主任薛某以村集体名义,通过报账领取45360元,私自存入本人存折上……薛某存在违反财经纪律,收入不入账、套取国家粮食直补、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等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村主任薛某已构成犯罪,依法被判决被告人薛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四年。薛某作为村委会主任,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愧对村民对其的信任,不为村民谋利益,却将本应村民得到的金钱利益据为己有。真是见利忘义,见钱眼开,丧失党性原则,碰触违法犯罪高压线,最后终难逃法律的制裁。真是有什么别有罪,没什么别没自由,忘什么别忘了做人的根本,想什么别想不属于自己的东西。
村会计刘某在涉案中套取粮食直补,两次私分劳务费。在处理中,虽然退回了违纪资金,但却获得违纪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作为村会计,又是共产党员,本应给村民管好家、理好财,刘某却不甘落后,别人吃肉他绝不喝汤,心安理得与书记主任同流合污。违反财经纪律是财会人员最大的失职。
再说原任村主任赵某在涉案中套取粮食直补,两次私分劳务费。受到违纪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真是为官一任,不能名垂千史,却落得一世骂名——狼狈为奸,鸡鸣狗盗。
四名村干部,职务不同,却都是中共党员,丧失党性原则,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气严重,败坏基层组织形象,归根结底是忘记了自己共产党员的身份,平时不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不严格要求自己,不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认为自己在最基层是农村干部,没人会注意他们,岂不知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逼急了,他们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法不容情,在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三、案件对我们的警示和启发
党的优良传统是密切联系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战争年代,党靠发动群众取得了革命的胜利,和平年代,党依然要靠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责任性来建设社会主义、共同致富奔小康。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成果人人都有权利共享,但反腐倡廉、惩处腐败分子的责任人人都要担当。我们打老虎的同时,也不忘低头拍拍苍蝇。哪里有权力哪里就会有腐败,要警钟长鸣。反腐要多视觉全方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