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县农业纪工委改进评价机制 强化实施单位主体责任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9月06日   
为了进一步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建立健全群众监督评价长效机制,切实达到让群众“无障碍”监督,为群众“零距离”服务,请群众“全方位”评判以及让群众满意的效果,富县农业纪工委认真贯彻富办发〔2014〕52号文件和富纪发〔2015〕13号文件精神,对农业系统10个部门单位实施改进“群众和服务对象监督评价权利部门和窗口单位机制”,使政风行风测评工作常态化。
    一、 突出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
    各部门单位既是“群众和服务对象监督评价权利部门和窗口单位机制”的实施主体,也是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开展群众和服务对象监督评价权利部门和窗口单位工作要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如果此项工作没有按照县纪委要求开展,一律追究主要责任,对部分相关单位在本年度政风行风测评中予以减分或实施“一票否决”
     二、实施“一测二评三运用“三个关键环节,认真开展此项工作
    “一测“即广泛组织“测”。各部门单位按照满意度测评表(样表)自行印制和编号,在群众办完业务后当场发放,由前来办事的群众和服务对象自行填写,并使用同一信封投入专用信箱,各部门纪检联系人统一回收后与每月底前送至农业纪工委,农业纪工委每月30日前,将所管单位测评情况汇总后上报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二评”即现场公开“评”。由农业纪工委牵头组织召开评议会。一是利用节日、集会、重大活动等,在人群密集地设立工作点,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集中收集意见建议。二是召集农业系统10个部门单位邀请的特邀监督员(主要从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别是业务上有直接联系的基层群众代表和服务对象中聘请)组成质询团,对评议对象现场进行评议并公布结果。
“三运用”,即结果运用。坚持把群众满意度作为考核政绩、实施奖惩、任用干部的标尺。测评结果分“满意、不满意”两个等次。“满意度”在85%以上(含85%)的为“满意”等次。测评表回收率不足60%的视为“不满意”等次。对群众“满意度”高于85%的进行通报表扬。群众“满意度”低于75%的,对其主要领导实行问责。对“满意度”低于75%或处于末位的科室,规定年度内不得争先评优,并对分管领导实施诫勉谈话;连续2年以上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并建议给予相关科室负责人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单位,在年度目标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发现被测评单位及相关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该县纪委对各个环节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及反映的问题,梳理归类后以书面形式向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反馈。各部门单位针对群众监督评价反映出来的问题以及党员干部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剖析、查找原因,按照单位职能、岗位分工,明确整改主体、要求、时限,并及时向干部群众通报整改落实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直至整改任务全部完成。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向群众公布,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富县农业纪工委改进评价机制 强化实施单位主体责任
来源:    时间:2015年09月06日
为了进一步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建立健全群众监督评价长效机制,切实达到让群众“无障碍”监督,为群众“零距离”服务,请群众“全方位”评判以及让群众满意的效果,富县农业纪工委认真贯彻富办发〔2014〕52号文件和富纪发〔2015〕13号文件精神,对农业系统10个部门单位实施改进“群众和服务对象监督评价权利部门和窗口单位机制”,使政风行风测评工作常态化。
    一、 突出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
    各部门单位既是“群众和服务对象监督评价权利部门和窗口单位机制”的实施主体,也是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开展群众和服务对象监督评价权利部门和窗口单位工作要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如果此项工作没有按照县纪委要求开展,一律追究主要责任,对部分相关单位在本年度政风行风测评中予以减分或实施“一票否决”
     二、实施“一测二评三运用“三个关键环节,认真开展此项工作
    “一测“即广泛组织“测”。各部门单位按照满意度测评表(样表)自行印制和编号,在群众办完业务后当场发放,由前来办事的群众和服务对象自行填写,并使用同一信封投入专用信箱,各部门纪检联系人统一回收后与每月底前送至农业纪工委,农业纪工委每月30日前,将所管单位测评情况汇总后上报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二评”即现场公开“评”。由农业纪工委牵头组织召开评议会。一是利用节日、集会、重大活动等,在人群密集地设立工作点,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集中收集意见建议。二是召集农业系统10个部门单位邀请的特邀监督员(主要从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别是业务上有直接联系的基层群众代表和服务对象中聘请)组成质询团,对评议对象现场进行评议并公布结果。
“三运用”,即结果运用。坚持把群众满意度作为考核政绩、实施奖惩、任用干部的标尺。测评结果分“满意、不满意”两个等次。“满意度”在85%以上(含85%)的为“满意”等次。测评表回收率不足60%的视为“不满意”等次。对群众“满意度”高于85%的进行通报表扬。群众“满意度”低于75%的,对其主要领导实行问责。对“满意度”低于75%或处于末位的科室,规定年度内不得争先评优,并对分管领导实施诫勉谈话;连续2年以上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并建议给予相关科室负责人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单位,在年度目标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发现被测评单位及相关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该县纪委对各个环节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及反映的问题,梳理归类后以书面形式向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反馈。各部门单位针对群众监督评价反映出来的问题以及党员干部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剖析、查找原因,按照单位职能、岗位分工,明确整改主体、要求、时限,并及时向干部群众通报整改落实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直至整改任务全部完成。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向群众公布,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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