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审理助辩流于形式,延川县纪委在审理每个案件时始终坚持“五原则”作为助辩活动的指导思想,有力提升了审理助辩的实效。
一是本人自愿原则。被调查人可自行进行申辩或辩解,也可委托其他人员代为进行申辩或辩解,由被调查人选择决定。
二是必要知情原则。在保护证人和保密的前提下,对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材料以一定方式予以适度出示给被调查人和助辩人,并允许对证据提出质询。
三是集体审议原则。案件审理小组成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其他成员的左右和干预。助辩人也有对案件审理全过程及适用法律法规、党政纪条规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
四是合理采信原则。对被调查人的申辩意见和助辩人的助辩意见,凡属合理的意见予以采纳,对不符合规定的意见,向违纪党员及助辩人说明不予采纳的原因。
五是沟通疏导原则。审理人员要加强与被调查人及其助辩人的交流沟通,摆事实,讲道理,宣传党纪国法,以理服人,达到,疏通思想、形成共识的效果。
通过坚持助辩“五原则”,确保了审理工作定性量纪的公开性、维护了党政纪的公正性,取得了法纪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