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以来,乡镇纪工委在农村案件的查办过程中,不断总结案件特点,深挖发案原因,发现农村基层案件主要集中为村务财务不公开,村干部以权谋私等,而村民监督委员会形同虚设正是这些案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经过认真的分析,了解到村民监督委员会之所以不能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主要原因是:一、大多数监委会负责人对监委会的职责认识不清;二、有些村监委会主任政治热情不高,参政议政能力不强;三、监委会成员监督村务胆不正、气不足;四、监委会成员一般为村里的老党员、老干部,当中不乏有老好人,工作中好好主义,原则性不够,较真性不强;五、个别监委会成员在一些资产、资源处置监督上,不讲原则,不讲群众利益、偏倚一家或一族之小利,损害了监委会的良好形象。
针对存在的问题,乡镇纪工委领导干部在办案过程中,对群众反映问题较多村子的监委会负责人进行了业务指导,向他们讲述了监委会的“六项职责”和“六项权限”。“六项职责”即:监督村务公开情况、财务管理情况、村级重大事项执行情况、村民代表会议决策执行情况、村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职权范围内完成其它监督工作。“六项权限”即: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参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列席村“两委”会议;收集整理村民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并向村民委员会提交村民意见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受理村民反映的问题,对认为村民反映问题属实的,责成村委会在10日内答复;受理村民对村干部廉洁自律问题的反映;对村委会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作出的决定事项,应予以制止,必要时可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对相关问题进行质询,如村委会拒不执行的,可按程序向乡镇党委、政府和纪委反映;参与乡镇农村财务管理机构对村级财务收支情况的年度审计和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通过培训指导,使监委会负责人对自己的职责有了明确的认识,在此基础上,乡镇纪工委要求各村监委会积极正确的履行好监督职责,确保村级事务能够在村民自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健康运行,彻底铲除基层农村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为各村的稳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