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县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为了规范执纪办案行为,促进依法依纪办案,提高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确保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实施,采取三个明确积极推行查办案件责任追究制度。
一是明确查办案件责任分工。实行查办案件领导包办制,对调查组长、主办人员、协办人员责任分工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包案领导对所负责查办的案件负领导责任,负责调查组人员组成的调配工作,监督落实办案工作制度和措施; 协调解决办案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指导和支持办案人员依纪依法行使职权。调查组长对所承办案件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本案的组织协调工作,研究制定调查方案和工作计划,安排分配调查任务,组织实施初核、立案、调查、移送审理等各个环节的具体工作;负责落实办案制度和措施,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案件阶段性进展情况,协调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加强对办案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案件主办人员对所承办的案件事实负直接责任,根据分配的办案任务,正确运用办案方法和策略,拟制调查计划和谈话提纲,及时完成收集审核证据、起草相关文书、分析汇报案情等工作任务;对调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报,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保证所收集证据资料和相关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规范性。案件协办人员根据职责分工,对所承办案件负有以下责任,配合主办人员及时完成交办的任务,重点负责制作谈话笔录和收集有关证据;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完成主办人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是明确办案责任追究范围。对在办案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差错,甚至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是在所承办的案件中,发生伤亡、逃匿或丢失重要证据等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是所承办案件被复查纠正或被上级机关责令复查后认定是错案的;三是在承办案件中发现新的重大违纪违法线索隐瞒不报或者隐匿、销毁相关证据的;四是在承办案件中向无关人员泄露案情,向被检查对象及其家属、亲友通风报信,帮助、暗示当事人串供、翻供的;五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办案,侵犯了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是因办案方法不当,致使举报人、证明人受到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三是查办案件责任追究形式。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分清责任主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责任追究包括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形式。责任追究中的书面检查和诫勉谈话由被追究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实施;组织处理由有关党组织做出决定后,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纪律处分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由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通过积极地探索和实践,逐步形成了查办案件分工明确、责权一致、严肃追责的长效机制,避免了“大家都有责任,大家都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发生,做到既追究了人的责任,又规范了制度的建设,既发挥了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又以查办案件为平台,促进了纪检监察机关教育、监督、惩处、保护职能的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