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章赋予纪委的神圣职责,监督调查处置是宪法、监察法赋予监委的神圣职责,无论纪委还是监委,监督职责都处于基础性地位。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要紧紧围绕监督这个首要职责,定位向监督聚焦,责任向监督压实,力量向监督倾斜,依规依纪依法做好日常监督和经常性管理,在监督上全面从严、全面发力,真正把监督职责履行到位。
新形势下,监督必出成为纪委监委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没有强有力的监督,审查调查和问责处置就没有基础。监督的根本目的,是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纪检监察机关必须重点强化监督职责,转变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政绩观,创新监督理念思路和方式方法,在此基础上更加扎实做好执纪问责、调查处置等各项工作,高质量完成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
然而,各地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政绩观,这是一种唯“GDP”式的错误认识和实践,必须加以及时纠正。把监督作为纪委监委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与中央提出的“四种形态”是一致的、统一的。把监督职责履行好,执行到位,就是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第一种、第二种形态用到位,坚持以思想教育、政策感化、纪法威慑相结合,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持续用力、成为常态,督促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最大限度防止干部出问题。
纪委的监督功能主要是预防在先,要坚守职责定位,不越位、不缺位,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监督。当然,纪委的监督也不是全能型的,必须要把纪委监委监督与党内其他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与审计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与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效贯通起来,构建一张严密的监督网,健全监督体系,形成监督合力,防范一大批党员干部以及公职人员的蜕变和腐败,保证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