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纪律处分执行到位,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日前,延长县纪委、监察局联合组织、人社部门印发《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实施细则》,首次系统地对全县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进行了全面、明确、具体的规范,确保处分决定执行到位。
一、明确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实施,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及其单位负责执行,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具有处分决定(批准)权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处分决定执行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明确送达对象和宣布方式。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在将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送达回执》直接送达受处分人的同时,也要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并抄送同级或有关主管机关的组织、人社部门及其档案管理部门。党纪处分作出后,一般应在1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宣布,政纪处分作出后,一般应在1个月内向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宣布。负责向本人宣布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宣布时应向受处分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做好相应的思想教育工作。
三、严格处分决定执行和考核。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发》、《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受党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党内警告处分、党内严重警告等6种情形对待,受政纪处分人员按照行政警告处分、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等4种情形对待。
四、严格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由纪检、组织、监察、人社部门共同组织和参与,分工负责。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相关部门(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未在规定期限、范围内送达、宣布处分决定的;未按规定将处分决定书等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案件档案或者人事档案的;未按规定办理职务、级别、岗位等级、工资待遇调整等手续等9种情形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