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取得实效,经县委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推行“群众和服务对象监督评价权力部门和窗口单位机制”。
结合当前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重点针对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职能的工作部门、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窗口单位、行业部门以及检察院、法院,重点是直接或联系服务群众较多的47个工作部门和窗口单位、服务行业。坚持把建立“群众和服务对象监督评价权力部门和窗口单位机制”作为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载体,不断完善群众监督手段,改进群众评价办法,着力解决“门难进、事难办、脸难看”的衙门作风和吃拿卡要行为,坚决反对“四风”,促使党员干部作风进一步转变,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通过实施“一测二评三运用”三个关键环节,使各项工作和干部作风的好坏让群众说了算,切实取得让群众看得见、让群众真正满意的效果。
一是广泛组织“测”。要求相关单位免费为群众和服务对象提供志丹县纪委监察局统一印制的印有“群众和服务对象监督测评专用信封”字样(志丹县纪委监察局举报电话、信访举报热线和电子邮箱)并粘好邮票的专用信封。在群众办完业务后,由前来办事的群众和服务对象自行填写“群众和服务对象监督评价权力部门和窗口单位满意度测评表”,并投寄至县纪委监察局,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统一汇总和反馈情况。
二是现场公开“评”。由县纪委监察局牵头组织召开评议会,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别是业务上有直接联系的基层群众代表和服务对象中随机抽选人员组成质询团,对评议对象现场进行评议并公布结果。
三是充分运用“结果”。测试结果分“满意、不满意”的两个等次。“满意度”为“满意”所占的百分比。“满意度”在85%以上(含85%)的为“满意”等次。测评表回收率不足60%的视为“不满意”等次。对群众“满意度”高于85%的进行通报表扬。群众“满意度”低于75%的,对其主要领导实行问责。对“满意度”低于75%或处于75%末位的部门单位,规定年度内不得争先评优,并对相关领导实施诫勉谈话;连续2年以上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并建议给予相关负责人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单位,在年度目标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发现被测评单位及相关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