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检察院践行群众路线推行“群众和服务对象监督评价权力部门和窗口单位机制”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10月31日   

    为了确保延安市人民检察院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延安市检察院决定在全市检察系统推行“群众和服务对象监督评价权力部门和窗口单位机制”,着力解决“门难进、事难办、脸难看”的衙门作风和吃拿卡要行为,促使检察干警作风进一步转变,检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此项活动具体通过实施“一测二评三运用”三个关键环节,使各项工作和干部作风的好坏让群众说了算。广泛组织“测”。由市院纪检组根据每个部门不同实际,统一设计印制既有共性指标又有个性特点的群众和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表,督促相关部门在群众办完业务后当场发放,由前来办事的群众和服务对象自行填写,并直邮寄市纪委和市院纪检组,由市纪委和市院纪检组统一汇总和反馈情况;现场公开“评”。由市院纪检组召开评议会,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群众代表特别是业务上有直接联系的服务对象中抽选人员组成特邀监督员质询团,对评议对象现场进行评议、质询,并公布结果;充分运用“结果”。测评结果分“满意、不满意”两个等次,“满意率”在85%以上的为“满意”等次,测评表回收率不足60%的视为“不满意”等次。对群众“满意度”高于85%的进行通报表扬。群众“满意度”低于75%的,对其主要领导实行问责。

  同时,对“满意度”低于75%或处于未位的处室,年底内不得争先评优,并对分管领导实施诫勉谈话;连续2年以上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并建议院党组给予相关处室负责人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部门,在年度目标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发现被测评部门及相关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市人民检察院践行群众路线推行“群众和服务对象监督评价权力部门和窗口单位机制”
来源:    时间:2014年10月31日

    为了确保延安市人民检察院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延安市检察院决定在全市检察系统推行“群众和服务对象监督评价权力部门和窗口单位机制”,着力解决“门难进、事难办、脸难看”的衙门作风和吃拿卡要行为,促使检察干警作风进一步转变,检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此项活动具体通过实施“一测二评三运用”三个关键环节,使各项工作和干部作风的好坏让群众说了算。广泛组织“测”。由市院纪检组根据每个部门不同实际,统一设计印制既有共性指标又有个性特点的群众和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表,督促相关部门在群众办完业务后当场发放,由前来办事的群众和服务对象自行填写,并直邮寄市纪委和市院纪检组,由市纪委和市院纪检组统一汇总和反馈情况;现场公开“评”。由市院纪检组召开评议会,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群众代表特别是业务上有直接联系的服务对象中抽选人员组成特邀监督员质询团,对评议对象现场进行评议、质询,并公布结果;充分运用“结果”。测评结果分“满意、不满意”两个等次,“满意率”在85%以上的为“满意”等次,测评表回收率不足60%的视为“不满意”等次。对群众“满意度”高于85%的进行通报表扬。群众“满意度”低于75%的,对其主要领导实行问责。

  同时,对“满意度”低于75%或处于未位的处室,年底内不得争先评优,并对分管领导实施诫勉谈话;连续2年以上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并建议院党组给予相关处室负责人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部门,在年度目标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发现被测评部门及相关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陕ICP备090084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