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纪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了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这是在新形势下完善纪检监察机关统计指标,准确掌握监督执纪情况,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之一。
中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中纪办发[2016]2号)。文件下发后,市纪委监察局分别于1月18日、23日组织委局机关各部、室和市直派出(驻)纪检监察机构全体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文件精神,市纪委副书记蔡孟亨同志、市纪委常委丁军同志亲自参加学习培训活动。蔡孟亨同志在学习培训会要求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县(区)纪委和市直派出(驻)纪检监察机构为单位,认真组织深入开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的学习培训活动,全面吃透从严治党、监督执纪问责精神,严格按照中纪委列出的5类56项统计指标体系,及时准确上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要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是统计主体的要求,认真做好与有关室部协调配合工作,全面收集、汇总、核对“四种形态”统计数据,不得遗漏或重复,严格执行“以问题线索为起点,以处理结果为统计依据”的规定,不得将没有问题线索反映开展的一般性任职谈话、廉政谈话、警示教育以及民主生活会上开展的批评教育等纳入统计范围;要注重结果运用,及时对纪检监察机关实践“四种形态”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每月定期向市、县(区)纪委领导报告,每季度将全市及各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市纪委派出(驻)纪检监察机构实践“四种形态”的情况,以《纪律审查统计情况通报》的形式通报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要注意做好新旧统计体系的衔接转换工作,在目前我省新的执纪监督统计指标体系尚未正式启用之前,市纪委委局机关各部室、市直派出(驻)纪检监察机构、各县(区)纪委在按照原有统计口径上报纪律审查情况时,要对照新的统计指标体系,做好书面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统计工作,待新的统计指标体系正式启用后,及时予以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