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纪检监察派出机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是中央纪委提出的“整合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机构力量,创新工作机制,科学设置机构,加快推进县级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要求。富县全面实行纪检监察派出(驻)机构统一管理,进一步加强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拓宽了监督领域,强化了监督职能。积极探索派出机构有效履职、顺利开展工作方式方法,深化派出驻机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派出机构的职能作用,对于完善纪检监察工作机制,促进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富县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管基本情况
2003年之前,富县没有建立派驻纪检监察机构。2003年2月,县委为县直六个党委配置了纪检组长岗位,在县政府16个工作部门设置了纪检监察员岗位,并调配了22名干部,主要从事部门纪检监察工作。2008年,借鉴市纪委和宝塔区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模式,我县将县直党委的纪检组改为派出纪工委,将政府部门纪检监察员改为派驻纪检组、监察室,新增了派驻政法委纪检组和3个政府部门纪检组、监察室,向人大、政协机关派驻了两名正科级纪检员岗位,总编制人数达到31人。2009年,我县按照市纪委的要求,参考了兄弟县区的成功做法,将县委、政府22个工作部门,县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4个国家机关共26个部门单位的纪检机构全部撤销,按照归口管理,工作量大体平衡的原则,重新设置成立了县纪委、监察局派出(驻)党群系统纪工委、县纪委、监察局派出(驻)政府综合、农业、工交财贸、科教文卫、政法系统纪工委(监察室),共6个纪工委、5个监察室,对派出(驻)纪检监察机构实行了真正意义上的全面统管。新组建的纪工委(监察室)均为正科级建制,共有编制31个,实际配备31人。同时,县财政投资30万元,为6个纪工委落实了办公场所、配备了高标准的办公设施,并按政法机关的标准预办公经费。各纪工委(监察室)的人员配备、办案装备、办案津贴、经费保障等得到全面落实,派出(驻)机构工作全面投入开展。
二、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管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进一步强化了部门的主体责任。派出机构统一管理改革以前,多数部门或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基本上由驻在部门纪检组、监察室负责承担,具体抓落实。派出机构统一管理改革后,由于没有了驻在部门或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对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抓好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还原了部门党政班子是部门和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的身份,强化了责任部门或单位党委(党组)一把手负总责的意识,调动了部门主动抓好反腐倡廉建设的积极性、自觉性,进一步发挥了责任部门或单位的主观能动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部门或单位的责任主体地位显得更加突出。
(二)强化了派出机构纪检监察工作的专职意识。成立了派出(驻)纪工委(监察室)后,改变了以往派驻部门或单位纪检监察干部既要抓纪检监察工作,又要按部门或单位领导班子分工抓好党建工作或其他业务工作的局面,理清了裁判员和运动员的身份,突出了纪检监察干部专司纪检监察工作,履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和查办案件的工作职责,强化了纪检监察的专职意识,使派出(驻)纪工委(监察室)对其负责单位的独立监督权和检查权得到根本保证,确保派出机构作为监督者应有的独立性,增强了监督的权威性,强化监督检查和查办案件的职能。
(三)拓展了监督检查的领域和范围。设立派出(驻)纪工委(监察室)后,将县直部门及省市驻县单位统一纳入了县纪委、监察局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和组织协调范围,明确了由不同的派出(驻)纪工委(监察室)具体负责监督指导不同部门单位,实现了纪检监察与党群部门、政府机关的无缝对接,对所有部门单位责任制工作、权力运行情况及勤政廉政等实施监督,拓宽了监督检查的范围。
(四)有效地发挥了纪检监察的职能作用。实行派出机构统一管理后,把原来分散派驻在各部门和单位的纪检组监察室人员重新组合,整合了人力资源,集中了监督检查和查办案件的力量,有效地发挥了纪检监察的职能作用。各纪工委(监察室)运行以来,累计在各类媒体刊发纪检监察信息211篇,编发《党风廉政宣传工作手册》、《廉政警示录》等廉政宣传读本11册,创新建立《县直部门单位非科级领导干部选聘“一审二参三跟踪”监督制度》、《强农惠农资金“一公开二备案三监督”》等6项反腐倡廉制度,查办案件24件,最大限度发挥了纪检监察的职能作用。
三、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干部适应工作的能力有待提升。派出(驻)纪工委(监察室)成立后,新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对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工作中,部分干部面对不同的业务单位、不同的工作方式和特点、不同的行政运作流程、权力运行规则,对涉及不同的法律法规和勤政廉政规定知之甚少,工作效率不高,综合能力和工作水平有待提升。
(二)组织协调作用发挥不到位。与所驻部门单位搞好组织协调是纪检监察派出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能。但在实际工作中,少数 派出机构过分依靠县纪委、监察局,不善于发挥职能优势,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履行职责以及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不到位,出现少数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对纪工委(监察室)工作重视和支持的力度不够,认识不高。
(三)工作手段和方法创新不够。派出(驻)纪工委(监察室)在工作方式上创新不够,工作方法不灵活,普遍以会议参与、走访座谈、监督检查等形式开展工作,了解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实际情况不多,事前预警、事中监督不够,监督检查的针对性不强。
(四)查办案件的能力不强。从派出(驻)纪工委(监察室)运行以来办案的数量和类型来看,普遍是按照县纪委、监察局交办的案件线索,在初核方面介入调查的多,在主动查找线索、查办案件方面做的少,具体办案过程中,找不到案件的突破口,办案的进程及效果不佳。
四、深化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管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要坚持把学习作为加强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的前提和基础,作为纪检监察自身建设的一项经常性工作,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学习、培训和提高。要牢固树立“学以立德、学以增能、学以致用”观念,经常性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考察,做到学理论、学业务、学技能并重, 提高干部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切实增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执行力、创新力和凝聚力。
(二)找准工作定位,扎实履行监督职责。纪检监察涉及的监督对象很多,而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自身的人员力量却相对有限。因此,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必须突出监督的重点对象、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争取以较小的监督成本获得较大的监督成果,从而达到有效监督的目的。一是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及时掌握他们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的情况;二是加强对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的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坚决做到一查到底,杜绝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查而不处、执纪偏宽偏软等问题出现;三是加强对纠风工作的监督,抓住那些纠而复发、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研究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切实解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问题;四是加强对反腐败预防工作的监督,推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的重大决策和措施的贯彻落实。
(三)积极探索实践,进一步完善监督方式。派出机构要积极探索履行监督职责的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提高纪检监察监督实效,真正把新的管理体制的监督优势转化为监督工作强势。要选准监督切入点,主动融入所联系部门的中心工作和各项业务及管理之中,加强日常的廉政勤政监督;对重大决策部署、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建设工程、重大项目实施、重要干部任免、大额资金使用等进行全程参与、全程监督,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要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强化监督检查,把预防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和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发挥新的管理体制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四)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有序的监督体系。派出机构要认真研究和建立各种监督主体协同配合的机制,最大限度地整合监督资源,实现协同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要按照县纪委、监察局的要求,制定组织协调规范,明确组织协调的目的、任务和范围,规范组织协调的程序、流程和方法,加强对所联系部门单位责任主体履行反腐败工作职责、落实反腐败工作措施的监督检查,严格实行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保证各项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五)创新监督制度,健全完善长效机制。要强化制度创新意识,认真研究腐败滋生蔓延的制度根源,总结监督工作的经验教训,借鉴监督工作的成功经验,对现行制度存在的缺陷和薄弱环节加以修正和完善,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既要针对一些久治不愈和新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腐败问题,通过制度创新加以预防和治理,又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规范和行之有效的责任追究办法,提高纪检监察的执行力,维护纪检监察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