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下黑”原指灯具下面的阴暗区域,对发生在身边很近的事物和事件不能察觉。纪检监察机关集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于一身,手中掌握着党和人民赋予的一定权力,如果自身不力或者失去监督,出现“灯下黑”,同样会滋生腐败。纪委的“灯下黑”,危害严重,影响较大。今年以来,反腐败案件曝光,也相继公布了一些纪检委监察干部借婚丧之机敛财.办案过程中跑风漏气,以及执纪违纪顶风违反“八项规定”等案件,这就要求纪检干部必须加强自身监督,预防和防治“灯下黑”问题发生。为此,中纪委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增强党性修养,提高自律意识,深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给主责部门,从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上加强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大自我监督力度,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那么,如何加强纪委自身的监督,预防和防治“灯下黑”问题,结合我县纪委实施“三转”的做法,我们进行了初步调研和探索。
一、造成纪委“灯下黑”问题的主要成因和表现
一是机制不健全造成“灯下黑”。纪检监察机关实行的是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的管理机制,这一体制,在推进反腐败斗争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弊端。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本身就是监督机构,为同级党委行使监督职能,使同级党委容易忽略对其本身的监督;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是同级党委的组成部门,受同级党委的绝对领导,上级监察机关不便越过地方党委去实施具体监督。另外,由于地域上的距离,往往鞭长莫及,容易造成监督的失灵和失控。
二是行使权力不公开透明造成“灯下黑”。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性,使外界人士和群众监督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很难介入和实施。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查案办案等监督权力,基本上在内部封闭状态下进行,似乎很忌讳对外公开透明。查不查谁,查什么,查到什么程度,怎么处理,多凭少数“监督者”内部说了算,其结果也可不需对谁交代,社会和广大群众基本上不对其形成有效约束力。
三是调查处理量化弹性大造成“灯下黑”。纪检监察干部在调查处理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和线索时,可以把案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也可以对案件顺藤摸瓜,小事变大。在处理量化的过程中,也就产生畸轻畸重,处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等现象。
四是监管民主化程度不高造成“灯下黑”。纪委内部一些监督程序不能规范、民主,容易产生“暗箱操作”。
五是忽略自身监督客体角色造成“灯下黑”。按照《党章》规定:“党内不允许有不接受党内监督的特殊党员”,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性质,决定了纪检监察干部在履行职责时,既是监督的主体,党员干部必须自觉地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纪检监察干部也是监督的客体,也是被监管的对象,必须无条件接受方方面面的监督。但有的监察干部却忽略了自身的客体角色,总把自己作为监督主体,只监管别人,不接受监督。
二是如何加强纪委自身的监督,预防和防止“灯下黑”的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指出:“各级纪委要解决好‘灯下黑’的问题,自觉遵守党纪国法。”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改革,是一次消除漏洞、锻造自身的良机。通过“三转”,理清职责,创新方式,正人正己,既履行好“执纪监督问责”职责,又达到用铁的纪律打造纪检监察队伍,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
(一)转职能,理清权力边界,消除腐败条件
一要科学确权,准确定位工作职能。《党章》第四十四条规定纪律检查机关有“三项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有“五项职责”和“两项任务”,这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的基本依据和权力边界。今年我县纪检监察会议明确提出:“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各级纪委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部门党委要定期向县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实现了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棒”真正交给党委的根本转变。纪委工作重心转到落实监督检查上。
二要科学配权,合理设置内部机构。机构是履行职能的载体,职能是设立机构的依据。围绕“执纪监督问责”,调整内部机构,强化执法监督,县委常委会研究通过了《中共富县纪委富县监察局关于调整内设机构的意见》。1.撤销“党风廉政建设室”“纠风办”,设立“党风政风监督室”,2.撤销“监督监察室”“三问办”,设立“执法和效能监督室”,3.撤销“纪检监察室”,设立“第一纪检监察室”“第二纪检监察室”,4.设立“信息案管室”。5.将“党风廉政室教室”更名为“教研室”。调整后,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内设机构行政编制、领导职数总数保持不变。优化内设机构职责,减少职责交叉,把查办案件作为当前的主要任务。
三要科学用权,聚焦主业守土尽责。全面落实“两个责任”、“两个为主”、“两个全覆盖”,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创新。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给主责县纪委监察局部门,坚决从政府和职能部门业务中脱离出来,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全面清理精简参与议事协调机构,从原来30个,取消21个,仅保留9个。避免出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现象。
(二)转方式,规范权力运行,消除腐败机会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效不仅取决于职能是否转变到位,而且取决于职能是否履行到位。转方式,就是要通过改进履职的方式,主动对外公开,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查清廉政风险点,制定有效防控措施,消除权力运行中的腐败机会。
一要主动对外公开,提高机关透明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纪检监察机关是监督干部作风的统率机关,是纠正干部问题的权威部门,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专门机构,要带头公开、主动公开,让人民群众熟悉纪委、了解纪委、理解纪委,打消“神秘感”。要清权确权,列出执纪监督问责的具体职权事项、主管部门、主管人员,形成边界明晰、准确完整的职权目录。优化权力运行过程,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公开信访举报、案件查办、党纪政纪申诉等工作程序,为内部相互监督和社会参与监督创造条件。实现纪委运作体系由封闭化、神秘化向公开化、透明化转变。
二要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要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探索加强各内设机构之间及不同岗位之间的监督,特别是纪检监察系统内自上而下的监督,逐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的制度机制,让每项工作都能做到处处留痕迹、事事有牵制,在出现问题时能做到有迹可循、有据可查、有责可究,严防出现“人情案”和“关系案”。坚持“有告必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受理信函、电话和网络投诉举报,采取交办、督办、直接查办、函询、诫勉谈话等多种形式认真处理,自曝家丑,公开通报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把不适合继续在纪检监察系统工作的人员予以调离,严肃追究造成工作失误或损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形象的人员。
三要加强外部监督,规范廉洁履职行为。执纪者必先守纪,监督者必须受监督。纪检监察干部只有主动置身阳光之下,经常接受来自各方面的严格监督,才能保证不出问题。强化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支持和监督纪委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强化媒体监督,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特别是新兴媒体关注度高和舆论导向力强的优势,监督纪检监察干部的执纪执法行为,使他们时刻谨记自身的特殊身份,严于律己,严以用权。拓展群众监督渠道,切实保障群众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群众能够参与监督、愿意进行监督、敢于实施监督,督促纪检监察干部廉洁自律。通过综合利用党内监督、部门监督、媒体监督、群众监督等监督途径,形成“多灯互照”局面,产生“无影灯”效应,规范履职行为,消除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的“灯下阴影”。
(三)转作风,加强自身修养,消除腐败动机
纪检监察干部不具备天生的腐败“免疫力”,外界的不良影响,很可能让“裁判员”们无法做到秉公执法,甚至为腐败开后门,充当保护伞,危害党的事业和纪检队伍形象。因此,纪检监察干部一定要着力提升自身免疫力,避免“祸起萧墙”。
一要加强自身修养,增强正能量,提高免疫力。检监察干部要按照强化“四个意识,做到十二个带头的要求”,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觉悟,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警惕和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为自己筑起一道反腐的坚强防线。强化业务素质,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全面掌握党纪法规、自觉遵守各项规定,加强调查研究,掌握实际情况,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健全教育制度,创新教育载体、方法和手段,形成廉政教育长效机制,确保每个干部对外界的诱惑不动心、对同事的违纪问题不偏心,以实际行动捍卫党章的尊严,保障群众的利益。
二要加强惩治力度,适时鸣警钟,提高抗腐能力。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露头就打,对纪检监察干部自身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教育、早纠正,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小毛病铸成大错误。严明行政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着力克服纪律松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问题,切实维护纪律刚性约束。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指名道姓公开曝光纪检监察干部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和投诉举报,及时处理,不遮掩,不护短,对有案不查、瞒案不报、执纪不严等失职渎职行为,对泄露秘密、以案谋私、滥用职权等违纪违法行为,都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采取约谈、函询等方式向本人和组织核实,经核查确有违纪违法事实的,严厉惩处,将心存侥幸的“蛀虫”和“害群之马”及时清理出去,净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打造一支执纪执法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