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的深入推进,工程项目越来越多,惠农补贴、农村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等产生的资金量越来越大,一些村官贪占、截留资金等问题频频发生,严重危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小官大贪”已成为必须惩治的重中之重,其对群众利益的伤害,对党和政府形象的败坏,并不比“老虎”型官员小,为我们敲响了警钟。现就“村官”腐败行为的特点、危害,产生腐败的原因及防治对策分析如下。
一、近年来我县查处“村官”腐败案件基本情况
黄陵县地处延安市南端,辖8个乡镇(街道办)191个行政村。近年来,我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把查办农村基层腐败案件作为重中之重,通过实行县纪委常委分片包抓乡镇办案机制及推行乡镇办案协作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民情直通车”等制度,查办了一批“小官大贪”案件,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自2012年以来,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反映村干部方面的信访件148件,立案119件,结案119件,结案率100%;处分119人,其中党内警告84人、党内严重警告27人、撤销党内职务1人、留党察看6人、开除党籍1人。查处的典型案例有:桥山镇康崖底村原村委会主任吴某某职务侵占案,田庄镇梁峁村原党支部书记刘某某、程某贪污征地补偿款案,仓村乡花家庄村党支部书记江某某违纪案,田庄镇田河村党支部书记田某某套取、截留国家移民搬迁补助金案,阿党镇梁河村党支部书记某某、村主任赵某某虚开发票案,等等。通过查办“村官”腐败案件,有效遏制了农村基层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有力震慑了腐败分子,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
二、“村官”腐败的主要特点及危害
一是贪污挪用公款比较突出。从近年查处的“村官”腐败案件来看,村干部腐败的主体大多数为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系贪污、挪用公款居多,贪污挪用公款来源主要是土地承包费,隐瞒人口差额款,占地赔偿款,低价私自出租、转让、发包集体所有耕地、林地、荒地款等等,几乎遍布村两委职权所涉及的各个方面。此外,部分村干部同时涉嫌贪污、挪用两个罪名,贪污、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村官”犯罪涉案数额呈上升趋势。从过去的几百元、几千元逐步发展到现在的几万元、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万元以上的经济大案比例明显提高。
二是失职渎职现象相当明显。查处的案例中,“村官”在工作中失职渎职时有发生,处理村级事务不按照议事程序办,独断专行,个人说了算,借宗族势力滥用职权,恃强欺弱或偏亲向友,肆意侵犯村民人身权利。部分村官还利用村里公共事项、工程建设为机会,不经集体讨论,私自将事项或工程交给自家族人办理、承建,群众反应很强烈。
三是违法违纪手段多种多样。从的手段看,有的“村官”以各种名义虚报冒领土地补偿款;有的利用集体资产出租、出售和工程发包过程中暗箱操作,收受回扣;有的设账外账或“小金库”任意侵占、截留、私分或挥霍等;有的是违反财务规定,公款私存或转借他人获取利息;还有的是财务管理混乱,坐收坐支,吃喝玩乐,随意开支等。
四是造成的影响越来越大。一些“村官”的腐败行为,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干群关系的紧张,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有的甚至造成村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酿成群体性事件,影响农村生产、生活秩序。
三、“村官”腐败的原因分析
(一)自身免疫低下。“村官”腐败案件的作案主体均是我国官吏架构中的较为底端的人员,在政治上的发展空间十分有限,其强烈的欲望和需求要得到满足就必须另谋出路,而其中利用权力谋取经济利益、捞取实惠的是最直接和最容易的事情,一旦条件具备,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就会展现得淋漓尽致。
(二)权力监督乏力。乡镇对村干部的监督是一个薄弱环节。乡镇领导认为村干部经手的钱物不多,权力不大,不重视对村干部的监督。群众监督村干部的渠道又少而不畅,无从入手。于是,就会出现能监督的不想监督,想监督的不能监督的现象,往往造成对村干部的监督乏力甚至缺位,出现不廉洁的行为。
(三)制度管理疏漏。制度供给不足和刚性缺失是不可否认的现实缺陷,这也给小官贪腐专营提供了可乘之机,制度疏漏尤其存在于基层财务管理和人事管理制度上,规范环节的制度缺乏,一些关于审核、监控的制度刚性严重不足、形同虚设,使得巨额资金得以顺畅地挪动和转移。在人事制度管理方面,基层官员的上级领导往往没有遵循规范和严格的选人用人标准,仅凭关系和印象就把一些作风不正、廉洁意识不强的人安排在关键岗位上,由于用人失察,最终酿成腐败大案。
四、防治“官村”腐败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学习教育,解决“不想腐”的问题。要强化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和岗位廉政教育。教育和引导广大基层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宗旨意识,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加强正反典型教育引导,督促村干部加强法律法规,党章党纪知识的学习,有选择性、有针对性的对普遍性的案例进行案例剖析,以案示警。使农村干部牢固树立清正廉洁意识。要扎实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推进廉政文化进农村、进社区,强化农村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营造崇廉尚廉的社会氛围。
(二)健全完善制度,解决“不能腐”的问题。反腐败既要防范“大官大贪”,同样也要预防“小官大贪”。从制度上、管理上、源头上扎紧“篱笆”,让每个权力都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堵塞“小官大贪”的漏洞,确保“小权力”也能正确有效透明行使,受到各个方面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才能够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要加强制度建设,构建关住权力的“笼子”,真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不忽视任何一个“小官”,让贪腐现象无处藏身,也坚决杜绝小权力滋生大腐败的情况出现,让干部真正为民服务、为发展添动力。
(三)强化权力制约,解决“不易腐”的问题。一是加大村务公开力度,规范公开的程序、内容、村重大事项决策的过程、办理结果,扩大村民的知情权,便于群众监督。二是加强对村“两委”执行各项制度特别是民主集中制和议事决策规则情况的检查,防止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主任个人说了算。三是提升村民监督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的业务水平,并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理财小组对村级事务、财务开支的监督、制约作用。四是乡镇要定期开展对村级财务的审计和村务公开检查。五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村干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强化农村党员和村民行使监督权利的意识,增强正确行使监督权利的能力。
(四)加强案件查办,解决“不敢腐”的问题。县纪委要加强对乡镇纪委的指导和培训,解决其办案能力和水平不高的问题;大力推行办案协作区、联合办案制度,解决乡镇纪委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加强对办案人员的保护,解决办案人员不敢办案的问题;建立激励机制,对办案成绩大、能力强的纪检干部给予应有的奖励乃至提拔重用,解决纪检干部不愿办案的问题。乡镇纪委要将查处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作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来抓,做到以查办案件警示人、用身边的案例教育身边人。要重点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如截留、挪用、侵占、贪污惠农资金、征地补偿费、救灾款物等资金案件;查办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和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案件等。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应予以曝光,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整治一方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