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严格工作程序,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运行,确保政令畅通和工作高效、协调运转,更好地适应各项工作需要。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纪律,严格落实制度,严格工作程序,从细节做起,讲制度、讲规矩、讲规范,务必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一、深入开展学习。健全学习制度,改进学习方法,创新学习形式,丰富学习内容,提高学习实效。每周安排一名副职领导干部就本人分管工作进行一次辅导学习,全体干部必须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把学习当作一种兴趣来培养,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不断提升政治素质、理论素养、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勤奋工作,钻研业务,依法行政、公正廉洁、严守纪律、接受监督,努力提高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服务发展的本领。
1、建立考勤登记制度,严格学习纪律,党员不得无故缺席。因故未能参加学习的,事先要请假,事后要及时补课。
2、每季度写1篇理论或业务调研文章。
3、推行周三下午和“7+1”学习制度。即每月按排两个周三下午2:30——4:30学习。上班的七小时外,每天抽出一个小时进行学习,每月学习时间不少于10小时,每年学习笔记不少于5000字;
4、要把平常学习与培训学习情况作为本人年度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
5、采取书面测试、民主测评、查阅笔记等方式,对党员干部学习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建立党员干部学习档案,合理运用考核评估结果,把党员参加培训学习的情况和学习成果作为对党员干部测评的重要依据,与党员民主评议、先进评比挂钩,促使党员干部提高学习深度,提高学习效果。
二、实行“驻村工作日”制度。
1、包片领导、驻村干部每人每年进村入户不得少于100天。
2、各包村领导干部每周二至周四白天必须驻村,了解民情民意,解决村上实际困难问题。
3、驻村领导干部走访时要记写民情日志,并要求群众代表签字确认。
4、驻村领导干部每月底要与村三委会班子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回顾总结上月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共同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
5、每半年进村排查一次矛盾纠纷,入户走访率要达到100%,加大对农村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的调处,努力净化社会风气,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对违反本制度者,根据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
(1)情节较轻,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诫勉谈话、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情节较重的,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警示训诫、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全镇通报。
(3)情节严重的,对于不服从组织安排、调动等违反组织纪律,影响大局,影响工作,影响机关形象的给予立案调查核实后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扣发岗位津贴、取消评优评奖资格、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辞退等处理。
三、首问负责制
1、群众到机关单位咨询、信访或办理有关事务,第一位接待当事人来电或来访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以下称责任人)。
2、对属于责任人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责任人应负责处理、答复,并一次性告知相关的办事程序及要求,能办的事项,应及时处理。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应耐心地做好解释、说明、指导工作。
3、对不属于责任人本职范围内的事务,责任人应耐心、详细告知群众承办该事务的具体人员及所处位置,必要时做好联络、协调工作。
4、全体干部在服务过程中,自觉做到接待热心、解释耐心、文明用语,礼貌待人,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
5、对群众办事手续完备的,要在当日予以办结。若手续不完备,一次性告之办事机关的全部事项和所需的文书材料,让其补齐手续后,尽快给予办理。
6、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或要求,都要给一个满意的答复。不得推托,不能说“不知道”、“不行”等语言。
7、对群众的来信、来访、来电咨询的事项,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能答复的必须马上答复;需深入调查了解的,必须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疑难复杂的事项在三个月内给予答复。
8、对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告知当事人,取得当事人谅解。
对违反本制度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对群众到机关单位咨询、信访或办理有关事务,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虽受理但无正当理由久拖不决的。
(2)应当报告处理结果而不按期报告又不说明情况的。
(3)对信访人进行威胁、恐吓、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4)有违反信访处理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5)对信访不接待或者应当作出处理而不及时处理的。
(6)推诿、敷衍、拖延办理信访事项的。
(7)未按规定告知信访事项等其他事务的办理结果或者复查意见的。
(8)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9)漏登、漏报重要信访情况或者丢失、隐匿、擅自销毁信访案件材料的。
(10)泄漏举报、揭发内容或者举报人、揭发人姓名和其他信访秘密的。
(11)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以所掌握的举报、揭发内容要挟被举报人的。
(12)有违反信访处理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四、严格考勤制度
1、全体领导干部上班到办公室签到,实行一天一签。
2、早上8:20分以前为签到截止时间,超过签到时间不再补签,签到表由镇督查考核办存查。
3、全体干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值班室签到,未按时签到者视为迟到,迟到30分钟签到的视为旷工(开会、出公差等特殊原因除外)。
4、法定假日原则上休息,但有下列事项不得休假:一是中心工作突击期间;二是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期间;三是相关业务部门检查期间。
5、镇纪委组织工作组对镇属各站所工作人员守岗情况进行抽查,并将结果报镇党委。
对违反本制度者,根据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
(1)无故迟到、早退、擅离岗位者,给予诫勉谈话、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无故缺班(含值班)、缺席视为旷工,累计旷工7天以上者,给予警示训诫、通报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连续旷工14天取消本年度的奖金;连续旷工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每人每年2次(含2次)以上被通报批评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4)单位实行坐班制度,工作日内无人值守,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坚持做好工作日志记录,每季度检查一次,计入年度考核目标分,凡未作记录(记录不完整)的给予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6)工作不作为、乱作为被群众投诉,经查实,属工作人员责任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7)值班期间发生财物被盗、公物损毁的,视其情节给予诫勉谈话、警示训诫并责令赔偿,如不听劝告并没有履行自己义务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
1、干部因事因病需要请假的,必须写出书面请假条,经批准后方能离岗。请假条批准后交由办公室登记存档。不准口头请假,捎假、打电话或事后请假(特殊情况除外,但假满后必须补写请假条,由领导签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2、领导班子成员请假由党委书记审批。其他干部请假一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一天以上的由主要领导审批。
3、职工婚假和产假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4、假满后,应向批假领导销假并到办公室登记。
5、不按请假程序请假、不请假离岗、请假未批离岗和假满不按时销假或逾期不归的作旷工处理。
6、考勤情况实行一月一公示,年终一汇总。将考勤情况报党委研究,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对违反本制度者,根据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
1、连续旷工7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14天的,扣该干部本年度的全部奖金,连续旷工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按《国家公务员条例》的规定,报请人事部门予以辞退或辞职。凡有旷工现象的年终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得评为先进。
2、一年内请病假超过60天(工伤、医院出具证明的特殊病情及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除外)、事假超过30天的(特殊情况的除外),当年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得评为先进。
3、凡经党委研究,定于正常上班的双休日、节假日,按正常出勤对待。
六、严格其他工作制度
1、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双休日、节假日及重要敏感时间节点带班和值班制度,带班领导对带班期间工作负全责,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妥善处理相关事务。
2、公务接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做到务实节俭、热情周到,工作就餐必须上在机关食堂安排。
3、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班子成员、村三委和站所负责人对分管部门及单位的工作作风、办事效率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负有领导、监督、纠正的责任。
对违反本制度者,根据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
(一)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1、能主动如实地向上级说明问题,承担责任的;
2、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和挽回影响的;
3、发生问题后能及时报告,及时总结教训,认真进行整改,效果明显的;
(二)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包庇、纵容,或者推卸、转嫁责任的;
2、明知错误,仍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3、整改不及时,效果不明显,态度不积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