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陵县出台案件协调工作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7月07日   

为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作用,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近日,黄陵县出台《案件协调工作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问题线索移交移送程序。

一、明确协调小组职责。县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司法局、县信访局等12个部门单位组成。协调领导小组履行七项工作职责:一是排查管理全县反腐败工作中的案件线索;二是研究确定需由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直接领导查办的重要或复杂案件;三是听取执纪执法机关查办案件工作汇报,研究分析反腐败工作形势和具体问题,协调解决重大案件查办工作的困难,保证案件查办工作顺利进行;四是研究重大、疑难案件及有关问题的定性和处理意见;五是协调执纪执法机关办案中的分工衔接、配合、联系等工作;六是对在查办案件工作中配合不力或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对其中情节严重的提出党政纪处理和法纪处理建议;七是协调、督办、处理县委常委会交办的重点案件。

二、厘清成员单位职责。县纪委、监察局:在案件调查中,发现有关单位或干部在组织、人事、作风方面的问题,或有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或应由司法机关查处的涉嫌违法的问题,或在党纪、政纪处理后,还需要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在做出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案件材料分别移送组织部、财政局、审计局或司法机关。县委组织部:在干部考核、考察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党员干部有违纪违法线索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移交。县政法委:在考察、管理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期间,发现有违纪、违法线索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通报。县法院:被告人是党员或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监察对象的,审判机关作出判决(裁定)后,应当在判决(裁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县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对党员或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监察对象决定立案侦查或者不予立案、撤销案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县公安局:在办理行政、刑事案件的涉案人员中,凡有党员或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监察对象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县人社局:在干部职工考核、考察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法线索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分别移交。县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专项治理、政府采购等工作中发现涉嫌违纪或违法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县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违纪或违法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原始审计资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县司法局:发现本系统干部有违纪、违法问题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移交。县信访局:对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移交。

三、规范运行机制。一是定期召开会议。联席会议由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二是排查移交线索。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每季度进行一次线索大排查,集中检查各单位案件办理情况和原始文书。各成员单位每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一次案件(线索),实行案件(线索)零报告制度,确定每月的25日为案件(线索)移交日。三是加强信息沟通。各成员单位分别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工作,指定办理日常工作的科室和干部,制定配套制度。各成员单位查办案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协调领导小组报告。四是严明办案纪律。各成员单位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按照宪法、党章及相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行使职权。严禁违反办案纪律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办案情况;严禁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有案不交;严禁以案谋私、徇情枉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各成员单位在查办案件工作中违反协作配合规定或者违反办案规律,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黄陵县出台案件协调工作规定
来源:    时间:2015年07月07日

为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作用,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近日,黄陵县出台《案件协调工作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问题线索移交移送程序。

一、明确协调小组职责。县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司法局、县信访局等12个部门单位组成。协调领导小组履行七项工作职责:一是排查管理全县反腐败工作中的案件线索;二是研究确定需由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直接领导查办的重要或复杂案件;三是听取执纪执法机关查办案件工作汇报,研究分析反腐败工作形势和具体问题,协调解决重大案件查办工作的困难,保证案件查办工作顺利进行;四是研究重大、疑难案件及有关问题的定性和处理意见;五是协调执纪执法机关办案中的分工衔接、配合、联系等工作;六是对在查办案件工作中配合不力或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对其中情节严重的提出党政纪处理和法纪处理建议;七是协调、督办、处理县委常委会交办的重点案件。

二、厘清成员单位职责。县纪委、监察局:在案件调查中,发现有关单位或干部在组织、人事、作风方面的问题,或有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或应由司法机关查处的涉嫌违法的问题,或在党纪、政纪处理后,还需要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在做出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案件材料分别移送组织部、财政局、审计局或司法机关。县委组织部:在干部考核、考察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党员干部有违纪违法线索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移交。县政法委:在考察、管理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期间,发现有违纪、违法线索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通报。县法院:被告人是党员或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监察对象的,审判机关作出判决(裁定)后,应当在判决(裁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县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对党员或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监察对象决定立案侦查或者不予立案、撤销案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县公安局:在办理行政、刑事案件的涉案人员中,凡有党员或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监察对象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县人社局:在干部职工考核、考察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法线索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分别移交。县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专项治理、政府采购等工作中发现涉嫌违纪或违法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县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违纪或违法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原始审计资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县司法局:发现本系统干部有违纪、违法问题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移交。县信访局:对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移交。

三、规范运行机制。一是定期召开会议。联席会议由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二是排查移交线索。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每季度进行一次线索大排查,集中检查各单位案件办理情况和原始文书。各成员单位每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一次案件(线索),实行案件(线索)零报告制度,确定每月的25日为案件(线索)移交日。三是加强信息沟通。各成员单位分别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工作,指定办理日常工作的科室和干部,制定配套制度。各成员单位查办案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协调领导小组报告。四是严明办案纪律。各成员单位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按照宪法、党章及相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行使职权。严禁违反办案纪律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办案情况;严禁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有案不交;严禁以案谋私、徇情枉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各成员单位在查办案件工作中违反协作配合规定或者违反办案规律,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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