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陵:对反腐败协调案件线索实行月报告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9月08日   

黄陵县日前出台《县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案件协调工作暂行规定》,明确对反腐败协调案件线索实行月报告制度。自此项制度执行以来,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分别向县纪委、监察局移交了问题线索,并填写《案件线索移交月报表》,其他未发现案件线索的成员单位也以书面形式进行了“零报告”。

县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要求,各成员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线索时,应及时报县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坚持“有事及时报,无事零报告”的原则,按要求填写《案件线索移交月报表》,由主管领导审核后上报,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全县反腐败协调工作的深入开展。对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漏报、迟报、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黄陵:对反腐败协调案件线索实行月报告制度
来源:    时间:2015年09月08日

黄陵县日前出台《县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案件协调工作暂行规定》,明确对反腐败协调案件线索实行月报告制度。自此项制度执行以来,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分别向县纪委、监察局移交了问题线索,并填写《案件线索移交月报表》,其他未发现案件线索的成员单位也以书面形式进行了“零报告”。

县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要求,各成员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线索时,应及时报县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坚持“有事及时报,无事零报告”的原则,按要求填写《案件线索移交月报表》,由主管领导审核后上报,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全县反腐败协调工作的深入开展。对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漏报、迟报、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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