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出台五项制度强化干部职工管理 构建“吃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11月14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管理,推动“吃空饷”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有效杜绝“吃空饷”现象的发生,近日,经区委常委会审定,宝塔区制定出台了《宝塔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请假手续及待遇的规定》、《宝塔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管理办法》、《宝塔区对违反规定“吃空饷”人员处理办法》、《宝塔区干部职工外出学习考察管理规定》、《宝塔区领导干部请假规定》等五项制度,形成了治理“吃空饷”的长效管理机制。

《宝塔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请假手续及待遇的规定》规定,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事、因病请假在15天以内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查批准;因事因病请假超过一个月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单位主要领导审查并提出准假期限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以二联函报组织、人社部门,组织、人社部门调查核实后给予批复,经批复后方可准假。请假期满后,本人持单位二联函,经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后到组织、人社部门办理销假手续。《规定》对请病事假期间的待遇做了明确的规定。

《宝塔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新增、调离(死亡)人员工资手续时,必须提供组织人社部门调令或介绍信和编制部门编制证明、原单位工资统发部门停薪证明,填写《宝塔区机关事业单位增人增资、工资变动审批表》(《宝塔区机关事业单位调动、死亡人员减资申报表》),经编制、组织或人社部门签注意见后,到财政局办理增减资手续;工作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应于到龄的当月15日前,向组织、人社部门直接申报,在组织、人社部门办理完人员退休手续后,及时将退休人员工资审批表送财政局办理工资调整;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严格按照《宝塔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请假手续及待遇的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外出学习,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的,工资待遇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未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停发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对未经批准借调人员和未经批准长期不上班人员,经组织、人社部门核实后,由财政局依据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减资通知单停发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对清理出的在编不在岗“吃空饷”人员,财政局根据经组织、人社部门核实并签注意见的单位证明,于当月内办理停发一切工资福利待遇手续,并调减单位经费预算;本人按照时限要求回单位正常上班的,恢复工资待遇。

《宝塔区对违反规定“吃空饷”人员处理办法》规定,工作人员未经本单位或组织、人社部门批准,擅自离岗不上班的,以旷工论处,由本单位党组织或行政会议研究并拿出处理意见,属区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上报区委组织部,属区人社局管理的干部上报区人社局,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依照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工作人员经本单位或组织人社部门批准,请病事假不上班的,病事假到期后,既不回单位上班又不履行续假手续的,以旷工论处,由本单位党组织或行政会议研究拿出处理意见,属区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上报区委组织部,属区人社局管理的干部上报区人社局,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依照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单位因业务发展和工作需要,需委派工作人员外出学习的,由单位负责履行报批手续。工作人员因病确需请假的,严格按照《宝塔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请假手续及待遇的规定》执行。工作人员确因特殊原因需区外借调的,由本人申请,经单位研究同意后,将个人申请、单位意见、借调函一并上报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借调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多不超过半年。《办法》同时还对工作人员长期单位无法联系本人、死亡或失踪等情况做了明确规定,并就单位和主要领导应当承担的责任做了规定。

《宝塔区干部职工外出学习考察管理规定》规定,外出学习考察管理工作具体由区委、区政府、区纪委负责。各级各部门需外出学习考察的,在外出前一周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报送外出学习考察方案,经区级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批准后,到区纪委廉政办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审批的内容包括外出事由、主题、内容及目的地(学习考察活动点),带队领导、参加人员、人数,外出时间及天数、日程安排,所需经费及经费来源。对没有明确目的及实质性内容的,时间人数超15天20人以上的,年度内外出学习考察达两次以上的(含两次),参加无隶属关系的各类组织举办的外出学习考察与培训活动的,各部门、各单位到区外举办学习培训班的,因工作需要不宜外出的及填报《宝塔区干部职工外出学习考察备案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批。各级各部门在外出学习考察结束一周内将学习考察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学习考察报告和总结以书面形式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分管区级领导。《规定》还同时明确了考察经费管理和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

《宝塔区领导干部请假规定》规定,副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含3天)以内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7天(含7天)以内由区级分管领导审批,7天以上由区委组织部审批。正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含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事业单位正职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7天(含7天)以内由区级分管领导审批,乡镇部门正职须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由分管区级领导审批;请假7天以上由区委组织部审批,乡镇部门、事业单位正职须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在区委组织部履行请假手续。区级领导请假5天以内的,分别由四套班子主要领导批准,法检两长须经区委政法委书记批准;5天以上的,须经区委主要领导批准;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外出要向区委主要领导请假。《规定》还对请假期间工资待遇以及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做了详细的规定。

宝塔区出台五项制度强化干部职工管理 构建“吃
来源:    时间:2014年11月14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管理,推动“吃空饷”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有效杜绝“吃空饷”现象的发生,近日,经区委常委会审定,宝塔区制定出台了《宝塔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请假手续及待遇的规定》、《宝塔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管理办法》、《宝塔区对违反规定“吃空饷”人员处理办法》、《宝塔区干部职工外出学习考察管理规定》、《宝塔区领导干部请假规定》等五项制度,形成了治理“吃空饷”的长效管理机制。

《宝塔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请假手续及待遇的规定》规定,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事、因病请假在15天以内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查批准;因事因病请假超过一个月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单位主要领导审查并提出准假期限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以二联函报组织、人社部门,组织、人社部门调查核实后给予批复,经批复后方可准假。请假期满后,本人持单位二联函,经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后到组织、人社部门办理销假手续。《规定》对请病事假期间的待遇做了明确的规定。

《宝塔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新增、调离(死亡)人员工资手续时,必须提供组织人社部门调令或介绍信和编制部门编制证明、原单位工资统发部门停薪证明,填写《宝塔区机关事业单位增人增资、工资变动审批表》(《宝塔区机关事业单位调动、死亡人员减资申报表》),经编制、组织或人社部门签注意见后,到财政局办理增减资手续;工作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应于到龄的当月15日前,向组织、人社部门直接申报,在组织、人社部门办理完人员退休手续后,及时将退休人员工资审批表送财政局办理工资调整;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严格按照《宝塔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请假手续及待遇的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外出学习,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的,工资待遇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未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停发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对未经批准借调人员和未经批准长期不上班人员,经组织、人社部门核实后,由财政局依据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减资通知单停发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对清理出的在编不在岗“吃空饷”人员,财政局根据经组织、人社部门核实并签注意见的单位证明,于当月内办理停发一切工资福利待遇手续,并调减单位经费预算;本人按照时限要求回单位正常上班的,恢复工资待遇。

《宝塔区对违反规定“吃空饷”人员处理办法》规定,工作人员未经本单位或组织、人社部门批准,擅自离岗不上班的,以旷工论处,由本单位党组织或行政会议研究并拿出处理意见,属区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上报区委组织部,属区人社局管理的干部上报区人社局,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依照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工作人员经本单位或组织人社部门批准,请病事假不上班的,病事假到期后,既不回单位上班又不履行续假手续的,以旷工论处,由本单位党组织或行政会议研究拿出处理意见,属区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上报区委组织部,属区人社局管理的干部上报区人社局,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依照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单位因业务发展和工作需要,需委派工作人员外出学习的,由单位负责履行报批手续。工作人员因病确需请假的,严格按照《宝塔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请假手续及待遇的规定》执行。工作人员确因特殊原因需区外借调的,由本人申请,经单位研究同意后,将个人申请、单位意见、借调函一并上报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借调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多不超过半年。《办法》同时还对工作人员长期单位无法联系本人、死亡或失踪等情况做了明确规定,并就单位和主要领导应当承担的责任做了规定。

《宝塔区干部职工外出学习考察管理规定》规定,外出学习考察管理工作具体由区委、区政府、区纪委负责。各级各部门需外出学习考察的,在外出前一周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报送外出学习考察方案,经区级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批准后,到区纪委廉政办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审批的内容包括外出事由、主题、内容及目的地(学习考察活动点),带队领导、参加人员、人数,外出时间及天数、日程安排,所需经费及经费来源。对没有明确目的及实质性内容的,时间人数超15天20人以上的,年度内外出学习考察达两次以上的(含两次),参加无隶属关系的各类组织举办的外出学习考察与培训活动的,各部门、各单位到区外举办学习培训班的,因工作需要不宜外出的及填报《宝塔区干部职工外出学习考察备案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批。各级各部门在外出学习考察结束一周内将学习考察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学习考察报告和总结以书面形式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分管区级领导。《规定》还同时明确了考察经费管理和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

《宝塔区领导干部请假规定》规定,副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含3天)以内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7天(含7天)以内由区级分管领导审批,7天以上由区委组织部审批。正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含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事业单位正职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7天(含7天)以内由区级分管领导审批,乡镇部门正职须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由分管区级领导审批;请假7天以上由区委组织部审批,乡镇部门、事业单位正职须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在区委组织部履行请假手续。区级领导请假5天以内的,分别由四套班子主要领导批准,法检两长须经区委政法委书记批准;5天以上的,须经区委主要领导批准;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外出要向区委主要领导请假。《规定》还对请假期间工资待遇以及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做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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