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陵县出台《约谈办法》促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12月31日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黄陵县纪委、监察局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约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年初《办法》出台以来,县纪委对在假日节点检查中发现违反工作纪律的14名领导干部实施了约谈提醒。围绕“两个责任”落实,县委书记、纪委书记对存在问题的个人、负有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相关领导30人进行约谈。有力推动了反腐倡廉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一、明确约谈范围。约谈是指针对领导干部在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正式谈话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进行警示训诫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约谈适用于全县乡科级领导干部,约谈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执行。

二、确定约谈条件和对象。领导干部有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或在群众举报、监督检查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有涉及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以及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中发现有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可对该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具体为对领导干部有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履行“一岗双责”及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在推进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中态度消极、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不能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班子团结的等16种情况之一的可确定为约谈对象。

三、规范约谈方式和程序。约谈分履职约谈、信访约谈、廉政约谈三种方式,可单独约谈,也可集体约谈。履职约谈一般由具有管辖权的上级分管领导和乡镇、部门主要领导实施;信访约谈和廉政约谈由县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实施的约谈须履行审批手续,具体由相关内设机构填写《约谈审批表》并提交约谈提纲,报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向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下发《约谈通知书》。实施约谈时,约谈人不少于两人。首先由约谈人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核实了解的问题;再由约谈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最后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对约谈对象提出相应要求。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就约谈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一个月内上报实施约谈的纪检监察机关或乡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将约谈对象基本情况及约谈事由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报相关组织(人事)部门。

四、严格纪律和追责。约谈人要对约谈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借机包庇和袒护约谈对象或者为约谈对象通风报信;与约谈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约谈对象要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约谈方式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核实,发现所涉问题属实,需要予以立案调查的,按照案件检查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所涉问题不实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了结,并通知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同时采取适当方式对约谈对象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约谈对象存在工作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以及敷衍应付等情形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黄陵县出台《约谈办法》促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
来源:    时间:2015年12月31日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黄陵县纪委、监察局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约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年初《办法》出台以来,县纪委对在假日节点检查中发现违反工作纪律的14名领导干部实施了约谈提醒。围绕“两个责任”落实,县委书记、纪委书记对存在问题的个人、负有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相关领导30人进行约谈。有力推动了反腐倡廉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一、明确约谈范围。约谈是指针对领导干部在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正式谈话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进行警示训诫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约谈适用于全县乡科级领导干部,约谈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执行。

二、确定约谈条件和对象。领导干部有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或在群众举报、监督检查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有涉及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以及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中发现有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可对该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具体为对领导干部有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履行“一岗双责”及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在推进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中态度消极、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不能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班子团结的等16种情况之一的可确定为约谈对象。

三、规范约谈方式和程序。约谈分履职约谈、信访约谈、廉政约谈三种方式,可单独约谈,也可集体约谈。履职约谈一般由具有管辖权的上级分管领导和乡镇、部门主要领导实施;信访约谈和廉政约谈由县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实施的约谈须履行审批手续,具体由相关内设机构填写《约谈审批表》并提交约谈提纲,报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向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下发《约谈通知书》。实施约谈时,约谈人不少于两人。首先由约谈人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核实了解的问题;再由约谈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最后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对约谈对象提出相应要求。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就约谈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一个月内上报实施约谈的纪检监察机关或乡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将约谈对象基本情况及约谈事由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报相关组织(人事)部门。

四、严格纪律和追责。约谈人要对约谈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借机包庇和袒护约谈对象或者为约谈对象通风报信;与约谈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约谈对象要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约谈方式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核实,发现所涉问题属实,需要予以立案调查的,按照案件检查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所涉问题不实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了结,并通知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同时采取适当方式对约谈对象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约谈对象存在工作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以及敷衍应付等情形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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