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川县纪委监委:警惕土地征迁领域村干部将集体账户当作自家“钱袋子”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1月11日   

2020年6月,延川县监委严肃查处了关庄镇王家沟行政村村委会主任王延伟严重违法问题,给予其责令辞职处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身为农村基层干部,王延伟服务群众意识差,毫无法制观念,为谋求私利胆大妄为,肆意挪用村集体资金,触碰了法律底线,严重破坏了基层村民自治制度,走上了一条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一是法制观念淡薄,用权胆大。王延伟身为村委会主任,只读过几年小学,对村委会主任的权利和义务知之甚少,当村领导的初心不是为村民谋取福利,想的只是手中有权,怎么样才能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2015年10月,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青平川采油厂征收王家沟村集体土地181.83亩,补偿征地费164.0568万元。王延伟负责分配该笔集体征地补偿款,为了方便本人使用,私自将村集体账户内的61.1598万元征地费转入8户亲属名下,随后将该笔资金中的50.6297万元挪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和归还个人欠款等,案发前交回村集体账户5.2889万元,起诉至检察机关后缴回45.3408万元。作为农村基层干部,王延伟权力虽小却无知无畏,对法律法规缺乏敬畏意识,正如他在忏悔书中所写:“我没文化,不懂法律,没意识到挪用征地款还能犯罪”。诚然,像王延伟这样的农村基层干部不在少数,懂一点政策,掌握一点法律知识,但理解的不深刻透彻,对违法犯罪行为缺乏正确认识,在金钱利益面前,往往容易栽倒,染指专项款物。因此,要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建立专题课堂,列出学习内容,针对性开展政策宣教、案例剖析、纪法辅导等培训,切实提升基层村干部的规矩意识。

二是财务管理不规范,滋生腐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利用、处置和集体资金的收支,是农村工作中的重点内容,关系村民切身利益,如果管理不规范、监管不严,容易滋生腐败问题。王延伟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一直未有效公开村务和财务,致使群众无从得知拆迁款拨付情况。在此次负责分配过程中,为达到不可见人之目的,王延伟用尽心思、处心积虑,伪造了土地征迁协议书,随意调整补偿金额,虚构土地赔偿款花名册,最后截留挪用村集体资金达几十万元,严重侵蚀了村民利益。该案从犯罪的主体因素分析,王延伟多年担任村委会主任职务,熟悉村务、财务的运作程序,这为其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创造了经验条件,从而把规则变成谋取私利的“套路”;从犯罪的客观方面分析,该村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不严,大额资金过长时间滞留在集体账户,已为违法犯罪埋了“雷”、留了“可乘之机”。村两委干部看似权力甚微,但“蝇贪虽小,其害如虎”,作为基层群众眼中党和政府的代言人,一旦在他们身上发生违法乱纪的贪腐行为,便会对群众利益造成更直接、更具体的损害,严重伤害群众感情,啃食群众“获得感”,甚至带坏风气,影响村内和谐稳定。王延伟一案虽然最终得到严肃查处,但也曾引发了村民的集体上访。因此,要切实加强村级规范化管理,如果相关监管措施跟不上,制度机制必然会被“束之高阁”,失去生命力和执行力。

三是监督形同虚设,制约有限。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在该案中,王延伟之所以能够将大额村集体资金长期挪作个人使用,与权力制衡缺失、弱化不无关系。涉案的王家沟村村级机构设置齐全,有其履行自我监督职责的村民监督委员会,但是成员年龄偏大,文化水平不高,普遍存有怕惹人、怕惹事思想,遇到问题绕道走,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同时,镇街包片领导和驻村干部的日常监管不够有力,在土地征迁、资金分配等重大事项方面,一线指导、跟进监督不及时不充分。没有了对权力的监督制约,王延伟便肆无忌惮将村集体账户当作自家“钱袋子”,将村民的钱私自挪用于个人开销,最终触碰了法律底线,滑入犯罪深渊。因此,在对村组、社区等最基层一线的监管中,镇街要加强日常监督、指导,多沉下身子、听取民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切实达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效果。

针对王延伟案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延川县纪委监委强化监督、压实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包抓联系镇街的副书记、常委、委员,组织召开了由镇街纪(工)委书记参加的工作推进会议,督促聚焦脱贫攻坚等惠民富民政策资金落实,全程监督、贴近监督、精准监督,确保及时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同时为达到举一反三效果,结合赵正永案和冯振东案、祁玉江案以案促改工作,编印了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县查处的严重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警示忏悔录》,开展了王延伟案以案促改工作,深化对同类问题的认识和推动解决。(延川县纪委)

延川县纪委监委:警惕土地征迁领域村干部将集体账户当作自家“钱袋子”
来源:    时间:2020年11月11日

2020年6月,延川县监委严肃查处了关庄镇王家沟行政村村委会主任王延伟严重违法问题,给予其责令辞职处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身为农村基层干部,王延伟服务群众意识差,毫无法制观念,为谋求私利胆大妄为,肆意挪用村集体资金,触碰了法律底线,严重破坏了基层村民自治制度,走上了一条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一是法制观念淡薄,用权胆大。王延伟身为村委会主任,只读过几年小学,对村委会主任的权利和义务知之甚少,当村领导的初心不是为村民谋取福利,想的只是手中有权,怎么样才能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2015年10月,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青平川采油厂征收王家沟村集体土地181.83亩,补偿征地费164.0568万元。王延伟负责分配该笔集体征地补偿款,为了方便本人使用,私自将村集体账户内的61.1598万元征地费转入8户亲属名下,随后将该笔资金中的50.6297万元挪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和归还个人欠款等,案发前交回村集体账户5.2889万元,起诉至检察机关后缴回45.3408万元。作为农村基层干部,王延伟权力虽小却无知无畏,对法律法规缺乏敬畏意识,正如他在忏悔书中所写:“我没文化,不懂法律,没意识到挪用征地款还能犯罪”。诚然,像王延伟这样的农村基层干部不在少数,懂一点政策,掌握一点法律知识,但理解的不深刻透彻,对违法犯罪行为缺乏正确认识,在金钱利益面前,往往容易栽倒,染指专项款物。因此,要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建立专题课堂,列出学习内容,针对性开展政策宣教、案例剖析、纪法辅导等培训,切实提升基层村干部的规矩意识。

二是财务管理不规范,滋生腐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利用、处置和集体资金的收支,是农村工作中的重点内容,关系村民切身利益,如果管理不规范、监管不严,容易滋生腐败问题。王延伟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一直未有效公开村务和财务,致使群众无从得知拆迁款拨付情况。在此次负责分配过程中,为达到不可见人之目的,王延伟用尽心思、处心积虑,伪造了土地征迁协议书,随意调整补偿金额,虚构土地赔偿款花名册,最后截留挪用村集体资金达几十万元,严重侵蚀了村民利益。该案从犯罪的主体因素分析,王延伟多年担任村委会主任职务,熟悉村务、财务的运作程序,这为其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创造了经验条件,从而把规则变成谋取私利的“套路”;从犯罪的客观方面分析,该村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不严,大额资金过长时间滞留在集体账户,已为违法犯罪埋了“雷”、留了“可乘之机”。村两委干部看似权力甚微,但“蝇贪虽小,其害如虎”,作为基层群众眼中党和政府的代言人,一旦在他们身上发生违法乱纪的贪腐行为,便会对群众利益造成更直接、更具体的损害,严重伤害群众感情,啃食群众“获得感”,甚至带坏风气,影响村内和谐稳定。王延伟一案虽然最终得到严肃查处,但也曾引发了村民的集体上访。因此,要切实加强村级规范化管理,如果相关监管措施跟不上,制度机制必然会被“束之高阁”,失去生命力和执行力。

三是监督形同虚设,制约有限。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在该案中,王延伟之所以能够将大额村集体资金长期挪作个人使用,与权力制衡缺失、弱化不无关系。涉案的王家沟村村级机构设置齐全,有其履行自我监督职责的村民监督委员会,但是成员年龄偏大,文化水平不高,普遍存有怕惹人、怕惹事思想,遇到问题绕道走,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同时,镇街包片领导和驻村干部的日常监管不够有力,在土地征迁、资金分配等重大事项方面,一线指导、跟进监督不及时不充分。没有了对权力的监督制约,王延伟便肆无忌惮将村集体账户当作自家“钱袋子”,将村民的钱私自挪用于个人开销,最终触碰了法律底线,滑入犯罪深渊。因此,在对村组、社区等最基层一线的监管中,镇街要加强日常监督、指导,多沉下身子、听取民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切实达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效果。

针对王延伟案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延川县纪委监委强化监督、压实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包抓联系镇街的副书记、常委、委员,组织召开了由镇街纪(工)委书记参加的工作推进会议,督促聚焦脱贫攻坚等惠民富民政策资金落实,全程监督、贴近监督、精准监督,确保及时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同时为达到举一反三效果,结合赵正永案和冯振东案、祁玉江案以案促改工作,编印了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县查处的严重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警示忏悔录》,开展了王延伟案以案促改工作,深化对同类问题的认识和推动解决。(延川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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