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监察建议》监督手段,向“超期办案行为”亮剑

来源:延安纪委    发布时间: 2020年05月27日   

为了推动检察业务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杜绝超期办案行为,2020年5月26日上午驻延安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向驻在单位六个检察业务部门依法送达监察建议。监察建议通过召开会议,以直接送达方式,向六个业务部门主任公开送达,用 《监察建议书》以“通报-整改-问责”的方式从严执纪。建议各个业务部门将本部门存在的超期已办结和超期未办结的案件做出详细统计;责令六个检察部门第一责任人督促整改本部门存在的员额检察官超期办案行为,限期在在一个月内办结超期积案;并将整改情况函复驻市院纪检监察组,驻市院纪检监察组根据函复情况,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或处理。

会上驻市院纪检监察组组长杨晓驰同志对各部门第一责任人提出明确要求:一是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监察建议,认真对待,在规定时间内函复,超期办案统计信息将区别情况记入相关承办人的个人廉政履职档案;二是在工作上认真落实监察建议,切实肩负起“一岗双责”的责任,寻找超期案件的超期原因,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尽快办结超期积案;三是在责任上进行严格区分,需要问责就要责任到人,对依法应当追责的,启动调查问责程序,部门第一责任人要配合纪检监察组追责。

超期办案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中关于在法定期限内审查案件的程序性规定,要引起高度重视。承办案件的员额检察官不仅承担着案件的依法审查责任,还肩负着保护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使命,案件承办检察官是否严格履职,决定着办案质量,决定着是否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要依法履职,严肃履责,坚决杜绝迟缓履责、不作为履责的不当履职行为。作为派驻纪检监察组对不作为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行为严肃问责,协助市院党组从严治检,体现对检察官的严管厚爱,营造检察机关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

用好《监察建议》监督手段,向“超期办案行为”亮剑
来源: 延安纪委    时间:2020年05月27日

为了推动检察业务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杜绝超期办案行为,2020年5月26日上午驻延安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向驻在单位六个检察业务部门依法送达监察建议。监察建议通过召开会议,以直接送达方式,向六个业务部门主任公开送达,用 《监察建议书》以“通报-整改-问责”的方式从严执纪。建议各个业务部门将本部门存在的超期已办结和超期未办结的案件做出详细统计;责令六个检察部门第一责任人督促整改本部门存在的员额检察官超期办案行为,限期在在一个月内办结超期积案;并将整改情况函复驻市院纪检监察组,驻市院纪检监察组根据函复情况,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或处理。

会上驻市院纪检监察组组长杨晓驰同志对各部门第一责任人提出明确要求:一是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监察建议,认真对待,在规定时间内函复,超期办案统计信息将区别情况记入相关承办人的个人廉政履职档案;二是在工作上认真落实监察建议,切实肩负起“一岗双责”的责任,寻找超期案件的超期原因,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尽快办结超期积案;三是在责任上进行严格区分,需要问责就要责任到人,对依法应当追责的,启动调查问责程序,部门第一责任人要配合纪检监察组追责。

超期办案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中关于在法定期限内审查案件的程序性规定,要引起高度重视。承办案件的员额检察官不仅承担着案件的依法审查责任,还肩负着保护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使命,案件承办检察官是否严格履职,决定着办案质量,决定着是否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要依法履职,严肃履责,坚决杜绝迟缓履责、不作为履责的不当履职行为。作为派驻纪检监察组对不作为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行为严肃问责,协助市院党组从严治检,体现对检察官的严管厚爱,营造检察机关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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