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条例》何须分伯仲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12月22日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眼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正在学习两项法规,吃透精神,为应对艰巨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积极备战。

在两项法规的学习研读中,基层有的同志认为,应把《准则》放在优先学习宣传的位置,让广大党员筑牢思想防线,廉洁意识提高了,违纪的自然就少了;也有的认为,强化《条例》的贯彻实施,通过发挥《条例》的惩戒作用就会天下无“腐”,干部德行就会“树大自直”。这种把两项法规置于理想状态下去分析比较的认识观念,笔者不敢苟同。

两项法规的修订完善,坚持的是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标准和纪律规范,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应当认识到,着眼于自律的《准则》为全体党员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树立起的道德高线,是引领党员干部的“旗帜”,具有鲜明的倡导性;立足于他律的《条例》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是管党治党的“尺子”,具有强劲的惩治力。要做到真学、真懂、真用,会学、会讲、会用,在学习中提高,在执纪中增智。

从目前反腐败斗争遇到的“树虽倒但‘根’未除”的严峻复杂形势和反“四风”遇到的“‘猫起来’避风”等种种阻力看,无论是学习宣传,还是组织实施,都不容许我们把两项法规放在“无菌实验室”里去探讨,而应置于反腐败斗争的战场上去实践。基层存在的那种将两项法规分割开来,位置上排伯仲、作用上分大小、用力上讲轻重的现象,实际上是无价值和无意义的争论,陷入了盲人摸象的泥潭之中。如此,将会严重影响两项法规的实施和保障作用的发挥,危害不容小觑。

澄清模糊认识,厘清修订根源,把握修订方向,找准适用对象,两项法规才能落地生根,生命力才能显现。用辩证法的观点研读分析两项法规,则会得出道德高标准与纪律底线互不对立,自律与他律互不替补,作用力与反作用力互相制衡的正确结论。两项法规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因此,坚守正确方向,摒弃错误思维,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才会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常态。

党的使命无上光荣,党的事业未有穷期,纪律建设永远在路上。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不分伯仲、不能偏颇,各有各的作用。党员干部在学习中要深刻领会其立意内涵,把握精神实质,力求学深悟透、融会贯通,用于指导自己的一言一行。(张成利)

《准则》《条例》何须分伯仲
来源:    时间:2015年12月22日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眼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正在学习两项法规,吃透精神,为应对艰巨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积极备战。

在两项法规的学习研读中,基层有的同志认为,应把《准则》放在优先学习宣传的位置,让广大党员筑牢思想防线,廉洁意识提高了,违纪的自然就少了;也有的认为,强化《条例》的贯彻实施,通过发挥《条例》的惩戒作用就会天下无“腐”,干部德行就会“树大自直”。这种把两项法规置于理想状态下去分析比较的认识观念,笔者不敢苟同。

两项法规的修订完善,坚持的是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标准和纪律规范,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应当认识到,着眼于自律的《准则》为全体党员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树立起的道德高线,是引领党员干部的“旗帜”,具有鲜明的倡导性;立足于他律的《条例》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是管党治党的“尺子”,具有强劲的惩治力。要做到真学、真懂、真用,会学、会讲、会用,在学习中提高,在执纪中增智。

从目前反腐败斗争遇到的“树虽倒但‘根’未除”的严峻复杂形势和反“四风”遇到的“‘猫起来’避风”等种种阻力看,无论是学习宣传,还是组织实施,都不容许我们把两项法规放在“无菌实验室”里去探讨,而应置于反腐败斗争的战场上去实践。基层存在的那种将两项法规分割开来,位置上排伯仲、作用上分大小、用力上讲轻重的现象,实际上是无价值和无意义的争论,陷入了盲人摸象的泥潭之中。如此,将会严重影响两项法规的实施和保障作用的发挥,危害不容小觑。

澄清模糊认识,厘清修订根源,把握修订方向,找准适用对象,两项法规才能落地生根,生命力才能显现。用辩证法的观点研读分析两项法规,则会得出道德高标准与纪律底线互不对立,自律与他律互不替补,作用力与反作用力互相制衡的正确结论。两项法规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因此,坚守正确方向,摒弃错误思维,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才会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常态。

党的使命无上光荣,党的事业未有穷期,纪律建设永远在路上。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不分伯仲、不能偏颇,各有各的作用。党员干部在学习中要深刻领会其立意内涵,把握精神实质,力求学深悟透、融会贯通,用于指导自己的一言一行。(张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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