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有了新规程

来源:延安纪委    发布时间: 2020年06月29日   

为了充分发挥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对移送案件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能,切实提升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确保案件质量。近日,市纪委监委制定印发了《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审理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移送案件工作规程(试行)》,使市直机关派驻机构移送审理案件工作有了新规程。

随着我市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改革不断深化,市直机关派驻机构已逐步改革到位。根据市纪委监委授权,派驻机构查办的非市委管理的科级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由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机关纪检机构(机关纪委或者机关党委)查办的科级以下干部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重处分违纪案件报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备案。为了进一步规范审理派驻机构移送案件工作,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在市纪委监委的指导下,起草了《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审理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移送案件工作规程(试行)》。

该《规程》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案件审理范围。即派驻机构查办的非市委管理的科级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机关纪检机构(机关纪委或者机关党委)查办的科级以下干部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重处分的报纪检监察工委备案案件进行审理审核;其他经市纪委监委授权后需要移送进行审理的案件。二是明确了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和要求。即对于派驻机构移送案件审理所需材料、案卷归档和案件审理室的审理程序、提前介入、中止审理、退回补查、形成审理报告,以及纪检监察工委与派驻纪检监察组、派驻纪检监察组与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在讨论处分意见存在分歧如何处理等作了详细说明。三是明确了备案案件如何备案。即给予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非市管科级以下党员干部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的,由派驻纪检监察组督促驻在部门机关纪委在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党纪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报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备案。驻在部门未设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的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备案。四是明确了案件审理中所涉各种文书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市直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有了新规程
来源: 延安纪委    时间:2020年06月29日

为了充分发挥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对移送案件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能,切实提升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确保案件质量。近日,市纪委监委制定印发了《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审理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移送案件工作规程(试行)》,使市直机关派驻机构移送审理案件工作有了新规程。

随着我市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改革不断深化,市直机关派驻机构已逐步改革到位。根据市纪委监委授权,派驻机构查办的非市委管理的科级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由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机关纪检机构(机关纪委或者机关党委)查办的科级以下干部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重处分违纪案件报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备案。为了进一步规范审理派驻机构移送案件工作,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在市纪委监委的指导下,起草了《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审理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移送案件工作规程(试行)》。

该《规程》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案件审理范围。即派驻机构查办的非市委管理的科级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机关纪检机构(机关纪委或者机关党委)查办的科级以下干部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重处分的报纪检监察工委备案案件进行审理审核;其他经市纪委监委授权后需要移送进行审理的案件。二是明确了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和要求。即对于派驻机构移送案件审理所需材料、案卷归档和案件审理室的审理程序、提前介入、中止审理、退回补查、形成审理报告,以及纪检监察工委与派驻纪检监察组、派驻纪检监察组与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在讨论处分意见存在分歧如何处理等作了详细说明。三是明确了备案案件如何备案。即给予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非市管科级以下党员干部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的,由派驻纪检监察组督促驻在部门机关纪委在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党纪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报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备案。驻在部门未设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的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备案。四是明确了案件审理中所涉各种文书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陕ICP备090084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