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纪委、监察委主要职责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9月27日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按照《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陕西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陕办字201898号)和《中共延安市委、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延市字〔20194号)的文件精神,中共延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延安市监察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中共延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纪委)由中共延安市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延安市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监委)由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市纪委与市监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对省纪委和市委负责。同时,市监委对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在省纪委和市委领导下,市纪委监委加强对县(区)纪委监委的领导。

(一)负责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省纪委和市委关于纪律检查工作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市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依照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负责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市委工作部门、市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县(区)党委、纪委等党的组织和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上述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三)在市委领导下组织开展巡察工作。配合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各县(区)委、市委有关部门、市直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察工作以及县(区)巡察工作。

(四)负责全市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监委和市委关于监察工作的决定,维护宪法法律,依法对市委管理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五)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推动开展廉政教育,对市委管理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六)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

(七)负责综合分析全市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对纪检监察工作重要理论及实践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制定或者修改全市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参与起草制定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八)根据中、省纪委监委工作部署,配合做好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加强对全市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九)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市管企业、市属高等院校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等。

(十)完成省纪委、省监委、市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延安市纪委、监察委主要职责
来源:    时间:2019年09月27日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按照《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陕西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陕办字201898号)和《中共延安市委、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延市字〔20194号)的文件精神,中共延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延安市监察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中共延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纪委)由中共延安市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延安市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监委)由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市纪委与市监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对省纪委和市委负责。同时,市监委对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在省纪委和市委领导下,市纪委监委加强对县(区)纪委监委的领导。

(一)负责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省纪委和市委关于纪律检查工作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市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依照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负责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市委工作部门、市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县(区)党委、纪委等党的组织和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上述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三)在市委领导下组织开展巡察工作。配合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各县(区)委、市委有关部门、市直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察工作以及县(区)巡察工作。

(四)负责全市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监委和市委关于监察工作的决定,维护宪法法律,依法对市委管理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五)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推动开展廉政教育,对市委管理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六)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

(七)负责综合分析全市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对纪检监察工作重要理论及实践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制定或者修改全市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参与起草制定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八)根据中、省纪委监委工作部署,配合做好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加强对全市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九)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市管企业、市属高等院校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等。

(十)完成省纪委、省监委、市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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